C. 原告 D. 代理人
行政赔偿的方式有( )。 选择一项或多项: A. 支付赔偿金 B. 恢复原状 C. 返还财产 D. 恢复名誉
判断正误题(每小题2分,10题,共20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 选择一项:
对 错
国家赔偿仅指金钱赔偿。( ) 选择一项:
对 错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 选择一项:
对 错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择一项:
对 错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14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 选择一项:
对 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 ) 选择一项:
对 错
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应以书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 选择一项:
对 错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 选择一项:
对 错
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 选择一项:
对 错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权限范围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 选择一项:
对 错
形考5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案情介绍:原告:刘某、王某、张某、马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刘某、王某、张某和马某是某市煤矿技工学校的学生,王某和张某在2006年4月30日的数学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刘某和马某在5月2日的电子技术和机械基础科目考试中有抄纸条作弊的行为。2006年5月3日,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四名同学作出了责令退学、注销学籍的处理。刘某等四人不服,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在法庭审理中,刘某等四原告诉称: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过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且处理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处分决定,恢复四人的学籍。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辩称:学校对刘某等人作出的决定属于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技工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原告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起诉。
《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问题:
1.什么是行政主体?
2.结合本案分析被告某市煤矿技工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分析本案,你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答 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
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答 2、煤矿技工学校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学校有权决定是否发毕业证。
通常具备下列特征: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权力的组织;行
政主体是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答3、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因学校是行政主体,学校处罚过重超越权限范围,违背法定程序。
案例二:
案情介绍: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分析A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3.你认为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
答1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
业进行调整的措施》表面看是抽象行政行为,实际上是面向特定的企业,属于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其他规范文件。
答2、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侵犯了县机床附件厂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答3、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因为作为国家审批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干涉。
案例三:
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工商局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本案中,根据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的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都属于法定处罚种类,并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答2、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工商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主要是基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