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建立院系心理
辅导站及设立宿舍心理信息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内教学工字[2010]1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5.24 【实施日期】2010.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建立院系心理辅导站及设立宿舍心理信息
员的通知
(内教学工字[2010]15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 》(教社政﹝200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普通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意见》(内教学工函﹝2008﹞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大力推进我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普通高校建立院系心理辅导站,并设立宿舍心理信息员。具体意见如下: 1 / 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大学生的心理发展规律,树立“面向全体,服务于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谐发展与全面成才”的教育理念;坚持学校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突出和强化院(系)及学生主体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地位和功能,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与运行机制,进一步健全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增强心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化学生心理素质,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个性,提高心理自助能力,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建立院系心理辅导站及设立宿舍心理信息员的意义
院系心理辅导站是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院系自行设置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有效落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及相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解决学生的发展性心理问题,预防、发现、甄别和转介学生的障碍性心理问题,进行心理危机的预防和初步干预。
院系心理辅导站可以使每一个院系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切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关注到每一个学生,由此扩大心理健康教育的覆盖面;院系心理辅导站将日常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密切结合起来,对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和心理危机可以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解决;通过院系心理辅导站开展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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