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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信息发布范围:由招募对象的范围决定。
(三) 信息发布时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聘信息尽早发布。 (四) 招募对象的层次性:招募对象是处在社会的某个层次上的,要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与特点,向特定的人员发布招聘信息。
第二十三条 应聘者提出申请:
(一) 应聘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应聘申请可以采用三种方式:一是通过信函提出申请;二是直接填写应聘申请表(详见附件五);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二) 应聘者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以下个人资料: 1. 应聘申请表(函),且注明应聘职位;
2. 个人简历,注明联系方式、学历、工作经验、技能、成果、个人兴趣爱好、品格等信息;
3. 各种学历、技能、成果(包括奖励)证明(复印件); 4. 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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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人员选拔
第二十四条 资料审查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对收集到的应聘者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语言等,将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剔出,其中适合其他岗位的资料推荐给相关岗位的部门,对符合要求的资料送交用人部门进行审核,审核认可的应聘者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通知初试。
第二十五条 初试
初试负责人/测评小组根据事先设计的内容对应聘者进行测试,根据测试对象的不同可采取笔试或面试或组合方式,并作好初试记录,初试负责人综合小组意见,在《应聘人员初试测评表》(参见附件六)意见栏中填写评语和意见。初试合格者,给予“同意复试”意见,进入复试;初试不合格者,给予“不予考虑”意见,应聘者被淘汰。
第二十六条 复试
复试负责人测评小组根据事先设计的测评内容对应聘者进行复试,复试一般采用面试方式,并作好复试记录。复试负责人综合小组意见在《应聘人员复试测评表》意见栏填写评语及意见。复试意见分为“同意聘用”、“不同意聘用”、“建议考虑其他岗位”三种。
第二十七条 体检
同意聘用的外部应聘者应在复试同时在公司指定的医院参加指定项目的体检,体检合格方可审批;体检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八条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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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责任人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审批。同意聘用的应聘者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通知;不同意聘用者淘汰;建议考虑其他岗位者,由人力资源部门与推荐岗位所在部门协调,另外安排测试。
第二十九条 报到
同意聘用的应聘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来公司报到,特殊原因需延迟的须向公司提前申请批准。如在通知规定时间内不能报到又未申请延期者,人力资源部门可取消其录用资格。
对于内部招聘的员工,批准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做好工作移交,并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部门报到。内部应聘员工可不参与体检流程,是否试用、试用期长短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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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员录用
第三十条 录用
应聘人员体检合格,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个人学历复印件等个人资料备案,填写《员工登记表》,签订试用合同,成为公司试用员工。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资料真实无误,若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将其辞退。
第三十一条 试用
外聘员工到岗都应经过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新员工享受试用期待遇。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对试用期内的员工进行考核鉴定。试用期内新员工表现优异,可申请提前转正,但试用期最短不得少于一个月。试用期满未达到合格标准,人力资源部门与用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期转正或辞退,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十二条 转正
试用期满合格,填写转正申请,办理转正手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同时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 为转正员工定岗定级,提供相应待遇; (二) 制定员工进一步发展计划; (三) 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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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人才特区
第三十三条 适用范围
股份公司副总以上级别人员、下属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同级别的其他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十四条 适用条件
招聘者为相关领域的职业经理人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该领域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可预期为公司带来重大技术进步或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改进。
第三十五条 招聘渠道
委托中介机构(如猎头公司)、从竞争对手处挖掘、国内研究机构和院校或直接赴国外招聘或其他渠道。
第三十六条 测评
由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至少两名相关领域的专家、公司内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测评进入特区的高级人才,测试内容、测试方式由专家组根据相关岗位职责和要求决定。
第三十七条 聘用合同
为降低高薪聘用高级人才的风险,公司制订薪酬与业绩挂钩的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试用
通过人才特区招进的高级优秀人才可不经过试用而直接聘任到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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