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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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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资质申请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3、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3、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四)资质审查

1、受理企业资质申请资料的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章。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受理后,申请资料不得修改更换。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做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4、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5、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6、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8、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相关资质的,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为准,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进

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将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在发布平台中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资质许可机关应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业绩情况,核实不符的,不予认定。

9、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人员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内的相关信息为准,未录入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人员将不予认定。

二、申请资料有关要求 (五)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等书面申请资料。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1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如企业同时申请了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则至少应提供三套申请资料。

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同时,应进行网上申请(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六)申请材料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

材料。

三、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 四、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摘要)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资质申请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省的企业,可以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2、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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