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
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宁政办[2018]58号 【发布部门】西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4 【实施日期】2018.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8〕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4日
西宁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
1 / 7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全市空气质量稳步提升,根据《青海省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国家和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部署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抑尘、减煤、禁燃、减排、治车、提标等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精准发力、联防联控,高效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2018年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78%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保持或优于上年年均浓度水平,降尘量年平均浓度较上年持续下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中SO2、NO2、O3、CO年均浓度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范围以内,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西北省会城市前列。 二、工作措施
(一)持续推进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1.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扬尘管控。
(1)保障落实施工扬尘防治资金投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和《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要求,督促、督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渣土挖运扬尘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纳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具体承担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湟投公司、南川综合开发 2 / 7
项目管委会、多巴新城管委会
完成时间:全年
(2)严格开复工许可管理。各地区严格实行建筑施工、拆迁工地、商砼企业、渣土挖运作业开复工审批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商砼企业春季开复工前进行全面严格审查,切实督促落实各项扬尘防控措施,凡是未达到施工现场设置围挡、车辆冲洗、道路硬化、裸露地覆盖、洒水清扫降尘“五个100%”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或复工许可)等开复工手续,商砼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生产作业;对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拆迁、生产的施工工地和商砼企业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严管重罚,待全面达到“五个100%”扬尘防控标准后,方可准许施工和生产作业。 牵头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湟投公司、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委会、多巴新城管委会 完成时间:2018年5月底
(3)开展日常巡查检查。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拆迁工地、商砼企业扬尘污染巡查检查工作机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无死角巡查检查,统一标准、严格执法、全程监督,特别要加强重点管控区域周边建筑施工、拆迁工地、商砼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全市各施工项目、商砼企业不折不扣落实好扬尘污染防治“五个100%”抑尘措施,落实“八小时之外”巡检,对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污染反弹的施工及商砼生产企业,要采取红黄牌警示、行政处罚、限期整改、停工整治、媒体曝光、约谈等措施,并做好相应检查、处罚、整治等档案记录,保持高压态势,杜绝违法、违规建设施工。 牵头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 3 / 7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