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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经济法》辅导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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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国际经济法辅导资料(4)

五、国际贸易支付

应区分支付工具与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是用来完成 支付的主要媒介或凭证,目前采用现金和汇票2种工具,其中汇票是主要的支付工具,采用现金的情况比较少。

支付方式也称为付款方式,是完成支付的方法。目前采用的支付方式由:汇款、托收与信用证方式。回扣和托收都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银行不提供任何信用担保,信用证方式依赖的是银行的信用,银行提供了信用担保。

信用证付款方式如下:

(一)信用证的意义性质及相关的国际惯例

信用证是银行要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 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信用危机的产物,在买卖双方互不信任,谁都不肯先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需要有实力的第三者出面,担保实现双方利益,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作用就在于此。银行出面担保,可以使买方保证得到代表货物的单据,使卖方收回货款。

(1)1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托的结算方式,在卖方提交合格单据的情况下,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奉行独立性原则,它与买卖合同既有联系又彼此独立,信用证根据买卖合同开立,一旦运行,就独立于基础合同,受益人应以信用证为准提交单据,买方不得以卖方在基础合同方面的瑕疵为由拒绝履行信用证下的义务。

(3)信用证是单据买卖的结算方式,遵守抽象性原则。银行仅负责处理单据,不负责处理货物,银行审单的标准是“单证表面相符”,对单证真伪不负责任,对单证代表的货物的真实状况不负责任,只要单证表面相符,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有付款义务。

调整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文件是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历史上做了多次修改,最新版本是1993年国际商会以500号出版物公布的,1994年实施的现行文本。简称为UCP500号。改统一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但是,由于开证行明确把文引入信用证,声称根据UCP500号开立,故,通常《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解决这类争议的唯一根据。

(二)信用证当事人及运转程序

1、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是根据销售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是销售合同中的买方,也就是进口商。 (2)开证行。

是接收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吸烟者被受益人接受以后,就要承担第一性行付款责任。开证行是卖方所在地的银行,其信誉和实力决定担保效力的强弱,对受益人很重要。

(3)受益人。

是信用证指定有权使用该信用证享受担保放款利益的人,是买卖合同的卖方,也就是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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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知行

是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可能是他的分支机构,是卖方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对开证行和受益人不承担议付款责任。

(5)议付行

议付信用证,都要有议付行参与,他是自愿或是根据开证行的指定,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通常在卖方所在地。通过议付,卖方交单后,可立即兑现货款,议付行也做成一笔业务,获得利息收入。开证行指定的议付行是“限制性议付”,议付行自愿议付属于“自由议付”。

(6)付款行

是依信用证指定对受益人付款或承兑受益人汇票的银行。付款行一般就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委托的另一家银行。

(7)保兑行

如果开证行为了加强信用证的可靠性,指定另一家银行担保付款,这家银行就是保兑行。保兑行承担必须付款责任,卖方即可以向保兑行,也可以向开证行请求付款。

2、运转程序

(1)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2)买卖双方在其所在地的来往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交付押金和保证。 (3)开证行经审查后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正本寄交通知行。由通知行转交受益人。同时,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各保留一份副本。

(4)受益人,也就是出口商,收到信用证之后,审核无误,发运货物,取得全套单据,凭单据向当地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议付后,在信用证背面注销议付,或代付金额,将单据寄送开证行索偿。 (6)开证行审查单据无误后,

承兑由卖方开立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偿付货款。

(7)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经审查单据无误后,付款赎单,凭单据提取货物。

(三)议付信用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主要权利义务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以开证申请书为基础的合同关系,应该理解为银行提供的担保付款服务。

受益人与开证行的关系,是由信用证安排的单证交易和担保付款的权利义务关系。 1、开证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开证申请人的义务是:

· 发出开证指示,缴纳开证费和押金。

· 除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有明显欺诈以外,无权要求开证行拒付,而要履行信用证要求的付款赎单义务,买方拒绝付款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扣除押金,补偿损失。

开证申请人的权利是:

· 有权根据开证申请向银行发出开证指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

· 买方付款前,有权检验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如果发现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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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押金。

· 如果开证行错误的拒收合格单据,有权索赔,追究其责任。 2、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 开证行的义务是:

· 安排开征申请人指示开证和改证,

· 对于受益人提交的合格单证,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不得以买方的原因或基础合同原因拒绝付款。。

· 仔细审核单据,审单期限为7个工作日,若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证不符,应迅速通知寄单银行,就是议付行,或受益人,列明全部不符之点,(提出不符之点只能一次完成)。

开证行的权利是:

· 向开证申请人收取手续费、押金,

对议付行提交的不合格单据,有权拒付,但是如果开证行错误地收下不合格的单据,偿付了货款,它不能向议付行、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 在特殊情况下,对受益人明显欺诈性的付款请求拒付。 3、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受益人的义务是:

· 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备货、装运货物和制单,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货款。通常信用证规定了交单日期,如果没有规定日期,应在签发提单以后21天内提。无论如何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 应中介银行,如议付行或开证行,的要求修改补充不符点单据,对无理拒收的单据提出异议、索赔。如果银行拒付导致信用证失效,卖方受益人只能采取托收请求付款。

受益人的权利是:

· 如果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有权要求买方修改,具体做法: 第一,直接向买方发出修改信用证的通知,或者

第二,通过中介银行向开证行提出修改要求,如果买方拒绝修改,卖方有权撤销合同,但是,若卖方接受了与合同不符的信用证,他应按信用证要求备货和制作单据,这等于他同意修改了合同。

· 在提交合格单据条件下,有权获得开证行的付款。 4、议付行的地位

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议付货款是根据信用证上开证行对议付的邀请和承诺。议付行议付了货款以后,有权按照信用证上的担保条款,请求开证行偿付,,如果开证行拒绝偿付,议付行可以行使票据法上的追索权,向作为发票人的受益人追索已经议付的款项。这是票据法上的关系。

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对受益人提交单据无必须议付义务,但是如果开证行和受益人有资信,议付行愿意买下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作为一笔业务,而不会有任何风险,一方面开证行的偿付有保证,

另一方面,如果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他也可以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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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经济法》辅导资料4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国际经济法辅导资料(4)五、国际贸易支付应区分支付工具与支付方式。支付工具是用来完成支付的主要媒介或凭证,目前采用现金和汇票2种工具,其中汇票是主要的支付工具,采用现金的情况比较少。支付方式也称为付款方式,是完成支付的方法。目前采用的支付方式由:汇款、托收与信用证方式。回扣和托收都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银行不提供任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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