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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二支队一大队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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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B (A、7;/ B、14;/ C、21 )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C (A、14;/ B、21;/ C、28 )天内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3份。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书面意见 日内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结算资料后C (A、14;/ B、28;/ C、56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A (A、28;/ B、56;/ C、112)天未提出异议或者未出具结算报告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逾期,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C (A、7;/ B、14;/ C、21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书面提出,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第(2)项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4)关于承包人收款账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5)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对结算进行审核,其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上级相关部门审定价款为准,承包人对此不持异议。

14.2.2 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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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 C (A、7;/ B、14;/ C、21 )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

(2)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4.2.3 预付合同尾款

(1)在发包人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后 C (A、2 ;/ B、4;/ C、6;/D、其他 )个月内未完成审计工作的,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 B ( A、同意;/ B、不同意 )向承包人先预付经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

(2)合同尾款预付担保

承包人提交按最终结算款的5%的质量保证金。

14.4 最终结清

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若保修期间承包人无任何违约或修理支出,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后的第一星期内无息返回。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2.1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 C (A、6;/ B、12;/ C、24 )个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 C (A、6;/ B、12;/ C、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担保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 ( A、质量保证金保函;/ B、质量保证金)。

① 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11《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

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② 采用质量保证金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在合同尾款中一次性扣留。

(2)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时间或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与第15.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 (3)质量保证金额度暂定为签约合同价的 (A、2%;/ B、3%;/ C、4%;/ D、5%;/ E、其他 ),具体以承包人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季度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状况确定,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4】17号文件执行。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可就低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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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地下室、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线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绿化工程苗木保活年限均为1年,养护期为1年。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市政等保修期限为贰年。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4.3 修复通知

合同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48小时内(含48小时)。否则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 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小时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直接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由工程担保人在支付担保金额内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偿发包人的违约责任;项目无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的合同价款为基数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两倍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此之外,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追偿由于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16.1.3 关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及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延误工期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的、转包或有违法分包的违约现象,发包人有权一次性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20%;保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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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超过56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两倍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6.2.3 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约定: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6.2.4本合同中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差旅费,对外经济补偿费、赔偿金、中介机构费用和其他损失。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火灾、洪水、罢工、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除第三者责任险外,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承包人 A (A、应当;/ B、不需)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 B (A、同意;/ B、不同意 )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选择3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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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宁波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一并执行。

21.2 由以下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发包人、项目业主不承担因此所致的机械台班停置、人员窝工、停工等所有损失:

(1)不可抗力。 (2)重大的设计变更。

(3)设备、材料等暂定项目,承包人未及时提前上报(或招标)导致工期延误的。 (4)经发包人、项目业主确认的可以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1.3工程联系单变更,如事前未完成履行签证手续,所发生变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违背原设计意图或损害发包人、项目业主利益,所发生损坏费用由承包人按实承担。

21.4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解决问题:(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规范标准。

(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3)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管理模式操作,导致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等方面失控,整改无效时。

(4)承包人挪用或拖延支付应付的款项。

(5)联系单(含材料报价、招标等)不规范、不及时,内容不实,价格虚高,又不积极主动与甲方协调解决,消极怠工,影响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正常进展的,施工单位承担工期及相关费用损失。发包人有权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解决问题。

21.5项目在实施期间,发包人有权对发包的工作内容、范围、规模等作出调整。 21.6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21.7中标后,承包人不得对清单中的子目报价再作调整或补充,发包人认可的设计联系单除外。 21.8本工程招标涉及到的图纸、文件等涉及知识产权的资料,投标单位均不得向外泄露及传播(含价格信息)。

21.9 重大变更由双方另签订委托协议。

21.10 因资料泄露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22.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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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B(A、7;/B、14;/C、21)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C(A、14;/B、21;/C、28)天内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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