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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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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③)

第七节 几类主要的合同 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征在于:它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性合同,其核心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现实交付、拟制交付。后者又分为:简易交易、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看看书上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责任的负担。

特种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标投标买卖、拍卖、易货交易。

分期付款买卖中,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承担的转移时间;没有约定的,该时间应当是标的物交付之日。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

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人使用该车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出卖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试用买卖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生效。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享有选择权。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特征是: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具有公益性和计划性;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

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特征:它是单务、无偿、诺成性的转移则产所有权的合同。

一般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任意撤销)赠与。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原则上无权撤销(不适用任意撤销,但可以适用法定撤销),必须应受赠人的请求交付赠与物。在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若赠与附有义务,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两种情况中,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二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4、借款合同

特征:(1)转移标的物处分权。(2)标的物是货币。(3)是双务合同。(4)有偿或无偿可由当事人决定。(5)可以是诺成性的,也可以是实践性的。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无偿;如果约定为有偿,不得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实践性合同,不要式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的确定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5、租赁合同

注意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征是:(1)是有期限地转移标的物使用权的合同。(2)是双务、有偿、诺成性的不要式合同。(3)其标的物为非消耗物。

6、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是:(1)对合同的当事人有资格限制,出租人为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2)合同中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并非单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3)租赁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③)

09年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第二十讲③)第七节几类主要的合同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1、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征在于:它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性合同,其核心在于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方式:现实交付、拟制交付。后者又分为:简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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