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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浅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农电工管理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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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浅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农电工管理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浅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农电工管理存于问题的思考及对

壹、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于《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壹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的出台,必将给壹直困扰着农电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农电工用工制度带来重大影响。如何协调企业和农电工的关系,加快农电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已经成为县级供电企业普遍关注的课题。笔者参照县级供电企业农电管理工作的实际,就农电工作如何贯彻《劳动合同法》提出壹点浅见。

二、农电工基本情况

1999年的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五统壹、四到户、三公开”管理,县供电企业撤销电管站,成立供电所,重新聘用农电工。于新招聘的人员结构中,壹是原电管站人员,二是原农村电工,三是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由于用工制度不同,这部分人员和县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有所区别,系统内通常把县级供电企业原有职工称之为合同制电力职工,把乡(镇)村电力职工称为农村电工。

农电工长期生活于基层,工作于电力生产运营第壹线,主要从事10KV以下电网及其配电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和广大农村用户的电量电费抄核收等关联工作。由于身份不同,农电工工资福利待遇较低。近年来,虽然农电工的处境和待遇较以前有所改善,但问题的症结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原因是企业的决策走向偏离了农电工群体。特别是农电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劳资关系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尤为突出。

三、当前农电工管理存于的问题

1、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容易诱发劳动争议。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部分供电企业没有和农电工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事实存于。有的供电企业虽和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不规范。主要体当下:壹是合同内容不明确,于实践操作中容易产生争议,如有的合同规定:“劳动者因违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供电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仍有对“直接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没有明确的界定;有的农电工劳动合同动态管理机制不健全,存于没有及时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等现象。

2、应当和农电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期限没有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有的供电企业不愿意和农电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壹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违规,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农电工,也认为如果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于企业中,丧失选择就业的机会。实际上这些均是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不论用人单位,仍是劳动者,均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回报,也是劳动者主要的权利,壹般情况下,劳动报酬应当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各类职工于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这是壹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但系统内对农电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壹直没有壹个明确规定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由于精细化管理于不断地加强,农电工的工作量、工作强度以及业绩考核比体制改革前有较大变化,导致其劳动付出和收益极不对称。仍有些供电企业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社会保障进行模糊处理,或者只作口头约定。随着农电工年龄的增长,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逐渐显现,矛盾日渐突出。农电工做的是职业化电工的工作,享受的是非职业化电工的待遇,长此以往,必将给农电工造成后顾之忧,影响农电队伍的稳定,也偏离了构建“和谐企业”的主流思想。

4、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达到减人增效和规避同工同酬原则。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壹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于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但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和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目前,部分县级供电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对现有的农电工招聘和使用模式进行改革和调整,规避运营风险。壹是由农电工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再统壹派遣给供电企业使用;二是直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再将农电工派往供电企业工作。

5、农电工没有加入工会组织,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具备合法性 农电工于代管前是属乡镇政府管理的农村电工,其工作性质是半工半农。代管后,虽然经过了壹系列的考核考试,进行了择优录用,但农电工队伍基本构成仍是原来的农村电工,其身份仍是农民。由此,部分供电企业没有把农电工纳入壹体化管理,把农电工拒之于工会门外,对农电工不能及时给予生活、情感上关心和工作上的帮助,使农电工感觉缺少组织温暖和人文关怀,没有凝聚力和向心力,客观上造成农电工队伍的孤独感,也导致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而不具有合法性。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供电企业应当和农电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壹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壹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于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壹年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壹个月不满壹年未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常严厉的罚则。供电企业和农电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壹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供电企业须向农电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壹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供电企业不和农电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农电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供电企业应当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禁止、防范农电工不和供电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供电企业不和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应明确合同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同时,对合同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条件也应做出相应的规定。否则,壹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供电企业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2、供电企业应当和符合条件的农电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合同}浅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农电工管理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新劳动法合同)浅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农电工管理存在问题的思考及对策浅谈《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农电工管理存于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壹、问题的提出《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于《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壹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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