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
证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2008]106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
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 (惠府〔2008〕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惠州市社会公示制度 》和《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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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健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市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三条 咨询论证专家主要从“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中筛选,必要时适当补充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如市外大型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的专家等。
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向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2 / 3
(四)召开咨询论证专家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的意
见和建议;
(五)根据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六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市的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 参与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按规定给予相应费用,所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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