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一、序言 二、法系
(一)普通法系 [system of common law;common-law system] 1、普通法系
2、普通法(common law) (1)普通法的定义 (2)普通法的特点 3、衡平法(Equity) (1)衡平法的定义
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
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 本科06年7月判断题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 )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二)大陆法系 [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legal system;civil law system]
(三)社会主义法系 [family of socialist laws;system of socialist laws] 三、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 (一)来自香港外的法律渊源 1、《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s)
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
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 ) 2、英国国会法例
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
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 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 的形式重新制定。
3、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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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来自香港本地的法律渊源 1、 成文法 (legislation) 专科05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
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
本科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 香港的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附属法例”则是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 √ )
本科06年7月名词解释
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本科05年1月选择题
在香港的成文立法中,附属法例通常称为BCD。 A.条例 B.规例 C.附例 D.规则 2、判例法 (case law)
本科05年7月、07年1月名词解释
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本科05年1月简答题 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 香港判例法依惯例:
(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2分)
(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2分)
(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2分)
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
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新西兰、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 )
注解:法国、意大利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它们的司法判例不能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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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院被引用。
本科05年1月判断题
除了香港本身的判例外,所有普通法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的司法判例,也可在香港的法院被引用,具有参考价值。(√)
3、习惯法 (customary law)
本科04年1月名词解释,专科06年7月、07年7月名词解释 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选择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因此,香港法的源流是(AC)。
A、普通法 B、成文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注解:正确答案应为ABCD,见武大教材第52页倒数第2段。 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填空题
香港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其源流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立法制度[legislative system]
本科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
香港的立法制度的总体架构,在香港回归前与回归后并未发生变化,只在立法程序上略有变动。( × )
注解:总体架构有变化,如立法机关由回归前的港督和立法局变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签署。
本科04年7月、06年7月论述题 试述香港的立法制度。
(一)法律草案的起草和提出
香港的大部分法例均由政府起草和提出。并在立法前以不同的形式咨询市民及有关团体。
(1)在制定对社会大众有长远影响的法例时,政府通常会以不同形式作公开咨询,包括发表咨询性文件,发表“绿皮书”(列出建议作咨询)和“白皮书”(列出有关决策)。
(2)至于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法例,政府在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更可以将草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五号》刊登(俗称“白纸草案”),让市民对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作出回应。
(3)条例草案也可以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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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刊登宪报的规定反映了普通法制度内一项重要的原则,即法律的制定必须是一个公开的程序,市民有权知晓法律草案的内容,从而可以对有关草案透过不同的渠道提出意见。
(二)立法程序 1、“一读”
“一读”就是由立法会的书记在立法会会议中,把法律草案的名称读出来。 2、“二读”
“二读”程序通常会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负责与草案内容有关的事务的政府官员解释草案的目的和内容,然后法案的“二读”程序便会押后至另一次立法会会议。
第二阶段:当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有关法案时,立法会议员便会在会议中发表对草案的意见,然后有关的政府官员会在总结辩论时对议员提出的论点作出回应。接着,若立法会大多数议员在原则上均支持这个草案,草案便可通过“二读”,并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
3、“三读”
如果立法会以大多数票数三读通过草案,草案便会呈交行政长官,行政长官签署后,这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普通法一项重要原则乃法例必须在公布后才能生效。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
(一)法律草案的起草和提出 1、“绿皮书”和“白皮书” 2“白纸草案”和“蓝纸草案”
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
在法律草案的咨询过程中,“白纸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3号”上。( × )
注解:“白纸草案”:对一些极具争议性的法例,政府在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前,将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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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纸草案”:当立法会的书记收到法律草案后,草案会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三号。
(二)立法程序 1、“一读” 2、“二读” 3、“三读”
五、司法制度[judicial system;judicature]
本科05年1月论述题
试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论述要点:
(1) 香港回归后的法院体系及其职能。 (2) 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3)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功能。 (4) 律政司的职能。
(上述论点仅供参考,考生可根据题意展开,论述较好并有自己见解的,可给满分) 详尽答案:
(1)香港回归后的法院体系及其职能。
①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
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行使。
②香港所有刑事案件审讯均会在裁判法院开始,裁判法院负责审理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区域法院行使民事和刑事的司法管辖权,在刑事案件方面,它处理案情较严重的案件,并最高可判被告入狱七年;在民事案件方面区域法院可审理一万五千元以上和十二万元以下的索偿案件。至于索偿金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则必须由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审理。土地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关于业主与租客之间的诉讼,二是关于政府以公众利益的理由收回官地(包括私人土地)而引起的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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