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诉人应具备的素质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屈 静
公诉,又称国家公诉,是指由公诉人代表国家检察机关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指控犯罪的活动。公诉人也称国家公诉人,即代表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担负着指控犯罪的神圣使命,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代表着法律正义,同时关系到对一个公民的生杀予夺,责任重大。公诉人行使公诉权,主要有两方面职责:一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核实、补充证据,依据法律提出是否起诉的意见;二是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使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这两个方面职责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公诉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对公诉人素质要求非常高,其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直接影响检察工作的整体效果。因此,一名合格的公诉人,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素质。
一、懂“法”。法律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最有力的武器,作为一名公诉人,必须牢牢掌握法律这把利剑,才能在法庭上游刃有余地揭露犯罪、有法有据地证实犯罪。深厚的法律功底需要非常广博的知识储备,身为一名公诉人,应从
以下几方面着手,武装自己的法律头脑。
1、牢固掌握刑事法律。除了刑法、刑诉等成文法典,还要注意掌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地的规章制度等等。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加快立法的步伐,有相当多的补充规定和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被明令废止,公诉人要及时对掌握的法律知识进行更新换代,不能仅仅把目光聚焦在单一的刑事法律上面。
2、广泛涉猎其他部门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也向多元化发展,涉及各种领域的犯罪层出不穷,需要公诉人熟练掌握各类法律,这也是《检察官法》提高检察官的“门槛”意义之所在。《检察官法》第13条规定,初任检察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的内容涉及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多个层面。有些人认为,检察官只需要懂刑法、刑诉就足够了,不需要去趟司法考试这道“浑水”。殊不知这种短浅的目光只会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比如,在某些经济案件中,公诉人需要懂得《合同法》、《会计法》等相关内容,才能全面了解案情,做到不枉不纵公正审查。
3、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徒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却缺乏良好的文化基础,是不能有效发挥公诉人职责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是建立在审查起诉基础之上,其需要阅卷、
2
制作各种笔录、报告以及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而这一切需要依托一定的文化基础才能实现,特别是在制作法律文书方面,最能体现出公诉人的文化知识水平和写作能力。因此,不断加强公诉人文化修养,也是公诉人必修课程之一。
二、立“势”。所谓“势”,就是指公诉人在法庭上要有自信大方的气度、稳定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驾驭法庭的能力。
1、明确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地位。在现代刑事诉讼体制下,控、辩、审三方呈现出等腰三角形的平衡结构,作为“审”的审判机关处于三角形的顶端,而作为“控”的检察机关和“辩”的辩护方处于三角形的两个对称角上,通过一“控”一“辩”的相互角逐,最终由中立的“审”做出评判。公诉人作为控方的代表独立承担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因此,能否实现对犯罪的有效追诉,能否实现国家刑罚权,将完全依赖于公诉人能否在法庭上充分有效地举证。由此,公诉人应明确自己在法庭上独立的控诉地位,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而非法官的附庸或者配合者。
2、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一是要有必胜的信念。每一次开庭其实都是对公诉人审查起诉工作的检阅,公诉人通过之前的认真审查,已经做到对案件了如指掌,所以应成竹在胸的去面对每一次开庭。二是要有灵活的应变能力。公诉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