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2]90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6 【实施日期】2012.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12〕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接到事故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1 / 2
门。
(二)各级公安、建设、市政、城改、交通、旅游、水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行业有关单位的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发生3人以上死亡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在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和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公安、卫生、消防、社会保障等部门及有关保险机构在处置报警、救援、赔付事宜时,发现疑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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