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设计和安 装的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6、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 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 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 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8、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 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个人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 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 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卫生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个人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2、个人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个人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防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3、购置个人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保证个人防护用品 的质量和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个人防护用品的产品 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使用对 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 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4、建立个人防护用品责任制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 措施: (1)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2)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 护用品。 5、在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当能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 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个人防护用品; (3)与劳动者签订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6、培训和指导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 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八、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 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及负责人 (二)职责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三)目标及内容 一、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 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设立环保卫生 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环保
卫生监 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 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 行。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健康 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氨、氯、 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粉尘、噪声、热 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 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 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 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 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 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 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 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 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 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六、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 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如遇生产 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提 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七、职业健康安全部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 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八、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 健康安全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 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 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HSE 流程对其合 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 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 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3 术语和定义 3.1 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一)机构及负责人 (二)职责 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三 同时” (三)目标及内容 3.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 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 设项目预算。 3.3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 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a)《高毒物品
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c)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 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 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4 职责 4.1 公司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2 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3 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4 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5 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5 工作程序 5.1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 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2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 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 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5.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 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5.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 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 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5.5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 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6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