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修
改)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经发[2018]1号
【发布部门】6024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8.05.10 【实施日期】2018.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供销合作
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农业农村 1 / 4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2010年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证监会
供销合作总社 2018年5月10日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 2 / 4
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 3 / 4
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
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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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