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依据,应注记编号或产生日期。
(2)在修改依据中,每一条、款需注明被修改的图号。
第十三条 绘制竣工图须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绘制与注记要用碳素墨水。
第十四条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一)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总监、现场监理。
竣工图章示例如下:
(二)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三)“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色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第三章 竣工档案的报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市建设工程文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二)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竣工文件材料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五)竣工文件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所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电子档案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材料、声像材料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报送的竣工文件材料进行复查鉴定,经鉴定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元月颁发的《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