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抽样控制程序。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4.5.17 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当客户对抽 样程序有偏离的要求时,应予以详细记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为客户保密。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期间保留该标识。在接收样品时,应记4.5.18 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检验检测方法的 偏离。样品在运输、接收、制备、处置、存储过程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当样品需要存放或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环境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构之间比对。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质量控制应有适4.5.19 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以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4.5.20 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 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 对所使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 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批准人; k)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 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4.5.21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当不 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对测量结果依据规范的限制进行符合性判定时,需要提供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 息。 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检验检测时,应有4.5.22 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 书。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4.5.23 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出具4.5.24 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以清晰标 明。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对数据控制4.5.25 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 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4.5.26 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4.5.27 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4.6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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