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在做题的时候,在给出命题判断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把细节区分清楚。这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另外的变化是把死刑取消了,以前针对两种情形,盗窃珍贵文物,主要是以现实中的一些案件,单纯的侵财的案件尽量抹掉,这也是一个变化。但是从考试角度来说,刚才柏老师已经说了,对死刑本身考试不可能直接问你这个罪有没有死刑。这个问题倒是太重要,关注的还是全面的变化。成立盗窃的方式增加了。以及这种方式,不要把它和其他犯罪的加重情形混淆起来,这是最重要的一点。
主持人:这个条文表述,我注意到了,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刘凤科: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如果写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那是另外一种。
主持人:关于死刑问题虽然考得比较少,有的时候绑架的死刑考过一次。
刘凤科:它主要是考致使绑架人死亡或者是杀害被绑架人这种情形的认定,它主要考这个情景的认定,而不是考死刑本身。
主持人:盗窃罪加上这几种形式,包括今年在《刑法》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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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文章了。
柏浪涛:这个扒窃跟盗窃相并列,扒窃是什么意思?
主持人:我们理解的扒窃应该是掏兜。
刘凤科:它肯定属于盗窃的模式。这个地方就像以前用的凶器的词语,还有行凶词语。它可能不是一个很规范的法律术语,它是生活当中的一种形态,扒窃型的盗窃。比方说在公交车上,还有火车上。针对的身上的一些小部件这样的一些东西。
柏浪涛:如果弄人家火车上行李箱的东西那个算不算扒窃呢?
刘凤科:行李箱上算是盗窃。
主持人:索性的是没有扒窃罪,否则的话区分就很乱了。的确在用词上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
柏浪涛:而且扒窃都是北京这边用语用得多,我都不知道南方懂不懂这个扒窃是什么意思。
主持人: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修改关于分则分析的,提到一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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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劳动罪。这一块有所涉及。
刘凤科:考过两次,一个行为人把一个人骗到一个地方,卖到一个矿山让他劳动。这次间接的考强迫劳动的问题了。另外说到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的怎么认定的。从考试的角度来说,因为这个罪和其他的罪会联系在一起,你比方说它和非法拘禁罪,这个罪因为今年变化是比较大的,也是需要大家注意。
一个变化就是从成立条件上来说,以前说的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现在它把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和暴力威胁的方法并列了,所以不限制人身自由,包括直接采取暴力或者是威胁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从这个成立的条件的角度,这是一个变化。
另外一个变化,在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为强迫劳动的人,比方说招募运输人员之类的也认定按照这个最近处罚的也成立这个罪。这个地方没有把这个单独认定为犯罪。在我看来它仍然是第一款,强迫劳动罪的一种情形。
另外还有一个地方这个罪它得从主体上说,以前说的是用人单位,是一个单位犯罪。现在按照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是可以实施的。第三款规定是哪个单位。自然人和单位单独都可以成立这个罪。从这个条款本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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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命题角度来说,刚才讲的三款本身也是一个命题点,还有一个点还是要注意一下,限制人身自由和剥夺人身自由,如果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那可能要认定为强迫劳动和非法拘禁罪作为重罪处罚,这个知识点没有变化。主要是这个罪的一些情形。
主持人:柏老师,刘老师,两位老师都从总则和分则上对刑八做了有详有略的介绍。柏老师有什么补充?
柏浪涛:现在有一个罪叫恶意欠薪罪。媒体报道修八都增加了哪些罪名,一个是危险驾驶罪,一个是恶意欠薪罪,虽然媒体很关注,这个罪从司法考试角度来说关注度没有那么高。没有那么高的主要原因是它有一个成立条件就是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你仍不支付的才能构成这个罪。加了这个催收程序之后问题就麻烦了。理论上对它的评价不是很高,假如有些政府懈怠,渎职,就是故意或者是过失,不去催收,那就不构成犯罪了。
再一个,这个罪前面说如果以转移财产或者是逃匿的方式不支付,他都逃了,有些政府想去催收,他不知道在哪儿,怎么催收。你逃得越远越无法催收你,越不构成这个犯罪。
立法部门可能觉得这个要跟行政部门那些立法要配套,这个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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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注度可以下降。
主持人:而且我了解关于恶意欠薪这个罪名它是第三审的时候才讲这一句话,在此之前是没有的。可能是为了照顾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
柏浪涛:它有它的最后一款规定,你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危害,提起公诉前,你把钱给人家了,也赔偿损失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个条款反倒可以和咱们那个逃税罪的最后一款可以放到一块儿去对比,有点类似。
主持人:新旧条文的一个对比究竟从表述上和内容上有什么变化?对于考试借鉴的直接影响有多大,究竟考试的时候会从什么角度设计这个题目,主要是从这个方面。还会有配套的练习题目,一些比较重要的考点,会适当有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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