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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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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

论文提要: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① 无论是构成交通肇事还是仅仅民事赔偿的份额分担,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整个事故的处理中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却一直为理论界所质疑,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争论激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新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仍然没有予以规定,同时《新交法》又取消了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从而造成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事故当事者往往来回奔波于法院和交警部门,却告状无门,从而抱怨不断。理论界对事故处理机制的质疑也有增无减。在本文中,首先详细阐述了我国当前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接着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进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笔者比较了国内学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最后提出了笔者认为在我国比较切实可行而又能彻底解决问题的设计方案。

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数以十万起②,其中绝大部分案件要经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论是作为交通肇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还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都将起着至关重要

的作用。

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却一直为理论界所质疑,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难以正确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其用意是对多年的质疑和冲突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但是,《新交法》施行一年多来,理论界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质疑有增无减,事故当事者也抱怨不断③,当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真的存在问题吗?笔者拟就肤浅的思考参加探讨,以求共鸣。

一、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事人若不服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他有几种手段可以救济?

(一)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可以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新交法》对此仍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法发(1992) 39号文)的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论文提要:当前交通事故认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①无论是构成交通肇事还是仅仅民事赔偿的份额分担,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整个事故的处理中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却一直为理论界所质疑,司法实践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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