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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对急诊抢救室内的疑难、危重病人,由各当班医师负责抢救,及时报告科主任,组织科内医师进行病例讨论;必要时请相关专科医师参加讨论,并做好讨论记录。 2.对重大、特殊的急危重症病人,各当班医师负责及时向科主任、医务处或院总值班汇报,提请医务处组织院抢救小组或全院相关科室进行讨论、抢救,及时做好讨论记录。
3.对观察室和急诊病房的疑难病人,由急诊病房经治医师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在组织科内医师及相关专科医师进行讨论,必要时转相关专科病房进一步诊断治疗。
2012年2月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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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凡是在急诊科观察室和急诊病房的死亡病例均应24小时内上报医务处,必须按医院规定在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主要是讨论患者死亡原因、抢救及治疗措施等,总结抢救经验,进一步提高急诊科急救水平,防止医疗差错以及医疗纠纷。
3.死亡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进行,经治医师、护士以及相关急诊会诊的专科医师、全科医师(包括轮转医师、进修和实习医师)必须参加,实行会议签到制度。
4.死亡病例讨论由专人负责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并且将讨论结果记录在死亡病历上,必要时将讨论结果上报医务处。 5.记录内容
5.1.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的姓名、职称、职务、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婚姻、出生地、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入院日期、死亡日期和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包括尸检和病理诊断)。
5.2.参加者发言纪要,重点记录诊断意见、死亡原因分析、抢救措施意见、经验教训及本病国内外诊治进展等,总结抢救经验,进一步提高急救技能,防止医疗差错以及医疗纠纷的发生(按发言人先后分列)。 5.3.记录者签名,主持人总结并审签。
2012年2月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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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病历书写制度
1.急诊科医护人员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医疗文书,确保每一位急诊患者都有急诊病历,要记录诊疗的全过程和患者去向。急诊病历包括有急诊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急诊住院病历,均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管理,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及时、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就诊具体时间(几点几分),一律按24小时制记录。
2.急诊门诊病历和急诊留观病例均参照门诊病历书写规范书写。
3.急诊住院病历(参照住院病历书写规范),针对复合性疾病,中毒,急性软组织损伤以及其他不能及时收入住专科病房的病人,办理急诊住院手续,原则上时间限定在两周内。
4.体格检查要全面仔细,又要重点突出,并及时记录。 4.1.要有一般情况及生命体征的记录。
4.2.对心率不齐病人应至少听一分钟心率后再记录。
4.3.疑脑部病变时,应有神志、呼吸、瞳孔、颈项反射等记录。
4.4.记录心、肺、腹部、生命体征等,应写具体数据或内容,不能以“正常”代替。
4.5.对中毒病人要写明服毒时间、毒物名称及剂量、来院时间以及神志、瞳孔、心、肺体征等。
4.6.对急腹症病人要记录腹痛时间、部位、疼痛性质、有无包快及腹膜刺激征等情况。
4.7.对女性腹痛病人要有月经史记录,必要时请妇产科会诊。 6.每项医嘱、治疗以及病程记录均要注明时间(24小时制)。
7.留观病人如病情稳定,交接班时病程记录必须至少各记录一次,病情变化随时记录。
8.留观病人出院时需在急诊病历上写明离院时病情,包括生命体征,写明医嘱及注意事项。
9.因抢救当时来不及记录者,必须在6小时之内认真追记。
10.死亡病历不给家属及单位,由当事人完善整理后由急诊科交病案室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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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留观病历按三级查房要求,用药、检查应符合医保相关的要求。
12.实习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书须经带教医师复核签字后有效。签名要清楚,并签全名。
2012年2月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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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嘱制度
1.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一般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消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待清楚,护士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除抢救或手术外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3.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护士长查对当日医嘱,并签写时间及盖章,每周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4.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待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5.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做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护师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2012年2月3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