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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抢救制度
一、凡急诊病人中伤情或病情危重等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并报告科主任及科护长。
二、科主任及护长负责组织人员抢救,维持抢救秩序,重大抢救及时向医务科及总值班汇报。
三、值班医生及时询问病情,亲自检查病人,做出初步诊断,进行初步抢救,估计抢救有困难,及时请示二线班医师支援。
四、各临床及医技科室,遇有急诊抢救,急检查,急需各种物品,各科应予积极配合。
五、抢救用药及各种医嘱、处理、检查结果,必须由专人做详细记录。 六、抢救工作必须善始善终,抢救结束后,值班医生、护士必须分别总结抢救情况、记入病历,写出抢救小结,并签字。
2012年02月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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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预检分诊制度
一、预检分诊处护士必须熟悉业务,责任心强。
二、预检护士必须坚守岗位,临时因故离开时必须由护士长安排能胜任的护士代替。
三、预检护士应热情接待每一位前来就诊的患者,简要了解病情,重点观察体征,进行必要的初步检查,尽量予以合理的分诊。遇有分诊困难时,可请有关医生协助,及时做好分诊登记。
四、根据“重病优先”的原则,优行安排病情危重患者诊治,危急病人先抢救后挂号。
五、对危重患者,一边予以紧急处理,一边及时通知有关医护人员进行抢救。 六、遇有严重工伤事故或成批伤病员时,应立即通知科主任及医务科或院总值班,组织抢救工作。对涉及刑事、民事纠纷的伤病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对患有或疑患传染的病人,均应到隔离室就诊,以预防交叉感染和传染病扩散。
八、掌握急诊范围,做好解释工作,对婴幼儿及老年患者酌情予以照顾。 九、预检护士应准确记录患者到达时间、患者送入病区时间。
2012年02月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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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人员准入制度
1. 急诊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处理常见急诊病症的基
本能力,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心电复律、呼吸机及创伤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2. 急诊护士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经规范化培训合格,掌握急
诊、危重症患者的急救护理技能,常见急救操作技术的配合及急诊护理工作内涵与流程,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3. 急诊科独立值班医师必须经过由急诊科组织的急诊制度培训及急诊急救技
能常规培训,并考核通过。
4. 住院医师必须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即可从事
医疗工作,且有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拥有医师执业证书和任职资格证。护士必须取得执业护士资格,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值班
5. 进修医师、实习生及考核不合格的有关人员不得独立值班。
2012年2月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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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三级查房制度
1.凡在急诊抢救室、留观室、留观病房的病人均实行三级查房制度。 2.主持三级查房的医师为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3.三级查房的各级医师必须履行医院规定的医疗职责。
4.三级查房的内容必须及时、正确地记录在病历上,由各级查房医师及时审阅、修改、更正。
2012年2月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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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三级医师负责制度
1.在临床科室的整个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三级医师负责制,逐级负责,逐级请示。 2.三级医师负责制体现在查房、急诊值班、抢救、解决疑难问题、医疗文件书写、质量管理等方面。各级医师必须履行医院规定的医疗职责。三级查房的内容必须及时、正确的记录在病历上,由各级查房医师及时签阅、修改、更正。 3.在各项诊疗活动中,下级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有责任查询下级医师的工作,上通下达,形成一个完整的医疗体系。
4.下级医师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若下级医师不请示,主观臆断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下级医生负责;若下级医师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未能亲自查看患者即做出不切实际的处理,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上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擅自更改或拖延而延误诊治,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下级医师负责。
5.若下级医师对上级医师的处理意见持不同见解时,仍要执行上级医师的决定,事后再与上级医师进行学术探讨。
2012年2月3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