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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工商局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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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目:衢州市工商局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培训人员名单:超市熟食现场制售食品人员(含联营厂商) 培训时间:2012年7月20日下午14时 培训地点:万购超市小会议室 授课人:沈卫锋 签到人员名单:

衢州市工商局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安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浙工商食〔2011〕25号)、《关于印发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工商食〔20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包括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凉菜等可供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包括快餐)。

第三条 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管由辖区所在地工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场所设置、布局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内容详见附件1)。

第五条 商场超市用于现场制售食品的材料应当:

(一)食品制作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严禁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 (二)食品包装采用食品专用包装材料;

(三)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四)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 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建立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七条 应建立食品原料进货、使用、销毁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要求:

(一)制定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管理等制度; (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有专用计量工具;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

(四)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公示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牌、名称、种类、使用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第九条 标识标签应使用简化汉字。也可加注汉语拼音或外文,表述内容应与汉字内容一致。标识标签粘贴于销售专柜的外侧或食品外包装上,方便消费者识别。

第十条 标识标签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方法、贮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经营者名称、经营者联系方式。

食品名称: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通用名称,便于消费者知晓; 配料:单一配料可以不标注,不是单一的配料应按用量的多少顺序标注,配料表中不得出现“等”字;

食品添加剂: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食用方法:注明食品的食用方法;

衢州市工商局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存档)

课目:衢州市工商局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培训人员名单:超市熟食现场制售食品人员(含联营厂商)培训时间:2012年7月20日下午14时培训地点:万购超市小会议室授课人:沈卫锋签到人员名单:衢州市工商局商场超市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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