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目:衢州市工商局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培训人员名单:超市熟食现场制售食品人员(含联营厂商) 培训时间:2012年7月20日下午14时 培训地点:万购超市小会议室 授课人:沈卫锋 签到人员名单:
衢州市工商局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安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浙工商食〔2011〕25号)、《关于印发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工商食〔20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包括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凉菜等可供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包括快餐)。
第三条 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管由辖区所在地工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场所设置、布局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内容详见附件1)。
第五条 商场超市用于现场制售食品的材料应当:
(一)食品制作原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严禁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 (二)食品包装采用食品专用包装材料;
(三)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四)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 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建立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七条 应建立食品原料进货、使用、销毁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要求:
(一)制定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管理等制度; (二)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有专用计量工具;
(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
(四)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台账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公示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牌、名称、种类、使用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第九条 标识标签应使用简化汉字。也可加注汉语拼音或外文,表述内容应与汉字内容一致。标识标签粘贴于销售专柜的外侧或食品外包装上,方便消费者识别。
第十条 标识标签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方法、贮存条件、生产日期、保质期、经营者名称、经营者联系方式。
食品名称: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使用通用名称,便于消费者知晓; 配料:单一配料可以不标注,不是单一的配料应按用量的多少顺序标注,配料表中不得出现“等”字;
食品添加剂: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食用方法:注明食品的食用方法;
衢州市工商局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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