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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十大科技之星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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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十大科技之星”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为推动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科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阴市“十大科技之星”由中共江阴市委组织部、中共江阴市委宣传部、江阴市科技局、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开展评选,每逢双年评选一次,评选当年向社会公开发布评选信息,年内完成评选、表彰,每次授予10人。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好中选优、公开透明的评选原则,体现选树对象的先进性、创新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在我市科技研发一线工作的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以及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工作的在职在聘科技工作者。已当选江阴市“十大科技之星”者不再重复参评。

第五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并在近两年取得以下成就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被推荐参加江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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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科技之星”评选:

(一)为江阴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开发和应用或科普工作的主要完成者;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取得行业领先地位的科技成果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

(三)在自然科学研究或重大技术攻关中,获得自主创新重大成果或在同类学科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者;

(四)在科技管理工作中有创新,对推动科学研究、技术进步、成果产业化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五)在江阴市同行业中处领先水平,且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的科技工作者。

第六条 江阴市“十大科技之星”候选人自愿申报,并须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市级学(协)会、院校科协; (二)镇(街道、园区)科协、企业科协;

(三)三名以上(含三名)同领域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联名;

(四)其他有关单位、团体。

上述四种推荐方式具有同等效力,均需被推荐者所在单位人事、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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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设立江阴市“十大科技之星”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科专家、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阴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江阴市“十大科技之星”的评审程序为: (一)推荐和申报,进行资格审查。推荐参评人员须填写《推荐表》并附相关业绩材料,如:主要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成果转化情况证明、奖励证书等复印件,随《推荐表》一并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专家评审组对各单位推荐的参评人员进行评审,产生江阴市“十大科技之星”入围候选人20名。

(三)在江阴日报、江阴科普网、“江阴科普”公众微信平台公示20名入围候选人的主要事迹,在全市进行公众投票,并听取各方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四)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联合会审,产生江阴市“十大科技之星”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六)公示结束后,将候选人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终评,确定正式人选。

第九条 向受表彰的江阴市“十大科技之星”颁发证书、奖杯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科协专项经费列支,奖金额度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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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江阴市“十大科技之星”办公室向当选者所在单位寄发表彰决定,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将撤消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江阴市“十大科技之星”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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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十大科技之星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可编辑江阴市“十大科技之星”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为推动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科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阴市“十大科技之星”由中共江阴市委组织部、中共江阴市委宣传部、江阴市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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