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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BX-71]6.2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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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新(修)订 颁发部门 版 本 号 6.2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YXB- 修 订 药学部 B 执行日期 2015 年 01 月 08 日 起草 日期 2014.12.18 审核 日期 2014.12.26 批准 日期 2015.01.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处管理,提高处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充分发挥医师、药师的专业作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处管理办法》中所称处,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处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 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医师开具处和药师调剂处应当遵循安全、 有效、经济的原则。处药应当凭医师处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主要措施

第四条 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

(一) 目的: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

(二)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目录的遴选工作。 (三)遴选原则: 1、参照进本药品目录2、参照省医疗保险药品目

录 3、选择安全、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低廉的药品。 4、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 2种,处组成类同的复制剂1-2种。 5、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特殊剂型和剂量规格可遴选。

第五条 建立处点评制度,对处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1、由临床药学人员负责对每日门诊、急诊、住院处进行评价,并填写反馈处登记表。

2、登记并通报各种不合格处及用药不合理处,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对出现超常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权。 科室连续出现3次以上住院病人用药医嘱超常处, 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科主任任期目 标挂钩。

第六条 加强培训 加强《处管理办法》的培训、考核,使每个医师、药师掌握《处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七条 处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标准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二)处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 历记载相一致。 2、每处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 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 名称的可以使用规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 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 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药品用法可用规 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 医嘱” 、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 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应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执行。

7、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也可以开具一处,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处不得超过5种药品。

9、中药饮片处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0、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1、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2、开具处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完毕。

13、处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应当与院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一

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 、毫升(ml)为单位;国 际单位(IU) 、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 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 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 为单位。 第八条 处权的获得

(一)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取得相应的处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我院开具处,应当经我院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可有效。

(二)经注册的医师应在医务科和药学部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可开具处。

(三)医院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权后,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可在我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四)试用期人员开具处,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有效。

(五)进修医师由医务科等部门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权。 第九条 处的开具

(一)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 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应当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医师开具处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制剂药品名称。 (三) 处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 由开具处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

(四)处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用量应当格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六)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或者其他有关有效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明文件。

(七)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使用。 (八)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处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九)其他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使用),每处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处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处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十)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应当逐日开具,每处为1日常用量。

(十一)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二)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时,同时 打印出纸质处,其规格与手写处一致;打印的纸质处 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 印的纸质处,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与计 算机传递传递处同时收存备查。 第十条 处的调剂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从事处调剂工作。 (二)药师在本院取得处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

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调配工作。 (四)药师应当凭医师处调剂处药品,非经医师处不得调剂。 (五)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药品:认真审核处,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六)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的合法性。

(七)药师应当对处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八)药师经处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 药师发现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九)药师调剂处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对科别、、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药师在完成处调剂后,应当在处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一)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十二)药师对于不规处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 处,不得调剂。 (十三)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同 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十四)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 科处外,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到药品零售企业购 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医务处、药学部加强对本院处开具、调剂和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医务处、药学部对处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定期检查《处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处权: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造成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牟取私利。

[YBX-71]6.2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新(修)订颁发部门版本号6.2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YXB-修订药学部B执行日期2015年01月08日起草日期2014.12.18审核日期2014.12.26批准日期2015.01.08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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