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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侵权中的司法适用问题
作者:张瑞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3期
摘要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事活动的频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渐成为各级法院近年来主要审理的民事侵权案件的类型。这其中很多案件存在着案情错综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较多、审理难度相应较大等问题。而未成年人作为民事活动中的一类典型弱势群体,在出现未成年人人身受到侵害时,基层法官由于种种问题往往很难在一审过程中达成定纷止争的效果,这极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对于这种现状,本文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尝试探索对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救济。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人身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 87/j.cnki.1009-05 92.2020.01.260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仅数量巨大,而且案件事实错综复杂,当事人诉讼请求差异性较大,在审判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而凡是涉及受损害方为未成年人的案件,都基本会呈现出一类共同的诉讼问题: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很难在一次甚至全部诉讼程序中达成情感上以及经济补偿数额方面的一致。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诉讼争议,正是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的欠缺、心智发育的不健全、所发生损伤对未来职业发展影响的不确定性,以及受侵害方家属对子女强烈的爱护以及担忧等种种情感因素夹杂其中,致使诉讼双方无法站在同一角度去看待所产生的人身损害结果。此时,就往往需要各级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结合一般生活经验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地发挥自由裁量权,对其经济赔偿方面作出具体且对定纷止争行之有效的裁判。
2018年7月2日11时15分,被告祝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郑州市二七区南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发路口时,与年仅十岁的原告邵某发生碰撞,导致邵某受伤。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驾驶员祝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邵某无责任。
祝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已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