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
一、 刑法的概念: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都属于
刑法。(注:我国的刑法是1997年的刑法典,单行刑法(惩治外汇的规定);附属刑法我国是没有的) 二、 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由其的特殊性使其有别于
其它的法律:
(一) 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犯罪与刑法”; (二) 刑法保护的利益广泛:个人、国家、社会; (三) 刑法制裁的手段严厉:涉及生命、自由及财产。 三、 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只是手段,而国家
应用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换言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 刑法的功能
(一) 规制的技能。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犯罪的规范性评
价。 (二) 法益保护的机能。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
(三) 权利保障的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
宪章。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 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
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中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公权力的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及人权) 二、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
(一) 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无明文
规定不处罚。 (二) 思想的渊源
1. 三权分立说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公权力构建,但是并没有成
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事件,也就是国家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型证券,三者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以保证权利领域的罪刑法定。 2. 心里强制说:有利于自己做出行为选择,趋利避害。 (三) 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最重要的时
代主题是民主和自由。
1. 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故定罪量刑时需坚持“以事实为
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尊重,司法实践不得以民意的最大尊重为借口二亿网民的一件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民的一件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2. 民主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
有自由。不允许以后修改的法律去处罚先前没有认定犯罪的行为;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或者类推适用刑法的做法更是被禁止。
三、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不仅约束立法者,同样约
束司法者与执法者,其内容及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
(一)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才能制定刑罚法则,这是法律主义立场,此即是“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但是它们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此外,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因此刑事领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法律规范,而且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不能存在法定刑。
2
(二)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是刑法只是禁止不利
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三) 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的解释必须遵从于发条使用的语言
文字的可能性具有的含义,此即是严格的罪刑法定。法律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 确定的罪刑法定:不仅包括形式的侧面也包括实质的侧面,
即刑罚法规具有适当性,此即“确定的罪刑法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明确性,罪的法定以及刑的法定
1. 明确性:刑法的明确性有赖于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的合力,
因此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的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的规模无关,与刑法文字数的多少无关,更不能因为某种理论学说或者解释理论不当地理解了刑法规定,就认为刑法欠缺明确性,即不能混淆法律和对法律的理解,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①. 明确性既是立法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刑法解释学必
须贯彻的原则;明确性原则不仅是立法的原则,也是司法的原则。 ②. 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遵循明确的原则。 ③. 起诉书和判决书也需要遵循明确性原则。
2. 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一方面刑法不干
涉私生活的领域,区分伦理道德与法律领域,另一方面对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的行为,或者轻微侵犯让人的行为,无论立法或者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加以处罚。 3. 刑的法定: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没有犯罪,就没
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但是绝对的法定刑也不可取,现代刑法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保证一般正义的实现也可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保证个人的正义实现。 (五)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3
1. 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
①. 解释构成要件必须明确该罪保护的法益,然后在刑法
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②. 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2. 正确理解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与联系。
3. 正确运用犯罪认定的判断方法:定罪虽然遵循三段论,但
不是标准的三段论,而是具有特殊性的。 4. 合理运用择一认定理论,疑罪从轻。
四、 刑法的解释
(一) 刑法解释的分类
1. 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需要明确
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作出的解释。 2.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即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对“法律具体适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3. 学理解释是指未经国家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会
组织,学术机构后者国民个人对刑法所作出的解释。
注意:第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正式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第二: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本身,但是等同于法律。第三: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可以拟制性解释;第四:一种的解释方法不会因解释的主体不同而改变。
(二) 刑法解释的目的
刑法解释不是立法活动,不是创造法律规则的活动,二是发现法律含义的活动。刑法存在两个观点:法律的含义隐藏在原意中,也就是主观解释论;法律的含义存在法律文本中,即客观解释论。在我国,宜采取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不能超出语言文字具有的含义,必须以保护法益的目的,必须符合宪法。
(三) 刑法解释的态度
4
1. 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应遵循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解
释刑法;而灵活解释的态度认为,应参照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价值等解释刑法。 2. 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仅仅针对是案件的证据与事
实判定。 (四) 刑法解释的理由
1. 文理解释与理论解释二者间的关系:
2. (五) 5
①. 文理解释。 ②. 目的解释。
③. 历史解释。刑法的发展源流 ④. 比较解释。中外结合比较 ⑤. 体系解释。在刑法中的地位
注意: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或者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多重性,则须伦理解释确定法律的含义。 体系解释:
①. 刑法用语的相对性:使体系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刑法》是法律共同体系中的禁忌规范的整体,任何法条都将其置于法律的整体中,结合不同的语境和上下文加以理解,因此同一词语在不同的语境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 ②. 同类解释规则:刑法中有许多概括式的规定,需要运
用于同类解释规则,即概括规定的内容有同质性,严重的程度至少有等价性。但是如果有的发条完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则不允许运用同类解释规则随意扩大犯罪成立的范围,否则有类推解释的嫌疑。 ③. 当然解释: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是体
系解释的要求,通过类比的方式追求合理的结论。
刑法解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