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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超过要素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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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超过要素概述

作者:刘群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

摘要在刑法领域,故意是基本的归责型态。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但是有些条文主观罪过是难以认定,因此有人提出客观的超过的要素,以解决理论以及实践的难题。本文着重从危害结果的角度分析,客观超过要素在现行法中是存有疑问的。 关键词客观超过要素 危害结果 故意 过失 作者简介:刘群薇,西南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97-01

根據刑法第168、186、188、189等条文可以归纳出一个共性的公式:行为人违法国家规定,造成严重结果(或者严重情节)。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对上述条文的主观罪过的定性上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对违法国家规定是持故意、还是过失。对造成严重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或者两者都是其主观评价的对象,理论界莫衷一是。为有效地解决理论界对该问题的争论,张明楷教授提出了“客观超过要素”的概念。也即是借鉴了理论界的各种观点,认为客观处罚条件是犯罪构成要件,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也就是说,对于犯罪客观构成要件来说,有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行为人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内容,有的则不属于行为人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内容。 有学者对客观超过要素的应用提出了理论依据,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目的犯中的目的,倾向犯中的内心倾向以及表现犯中的心理过程等都是超过构成要件客观要素范围的主观要素,也即是主观的超过要素。那么也应该存在超过构成要件主观要素范围的客观要素,即客观的超过要素;(2)客观的超过要素也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也即是成立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完全符合我国犯罪论体系;(3)客观的超过要素不属于行为人故意的认识与意志内容,在某些情况下更有利于解决一些犯罪主观罪过问题。

客观的超过要素也有其运用范围,并非可以应用到所有的犯罪:(1)客观的超过要素只适用于故意犯罪,不适用于过失犯罪。对于过失犯罪而言,行为人本身主观上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没有认识到,而客观的超过要素特点就是没有与之相对应的主观内容,因此对过失犯罪而言,没有现实意义。(2)客观的超过要素适用于具有双重危害结果的犯罪中。对于危害结果,有人认为,结果是指行为对犯罪客体(法益)的损害;有人认为,结果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的物质性的损害结果;有人主张,结果是犯罪行为引起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法定现象事实;也有人认为,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而对犯罪客体造成的

客观超过要素概述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客观超过要素概述作者:刘群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在刑法领域,故意是基本的归责型态。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但是有些条文主观罪过是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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