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捐所得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或拟实施的慈善救助项目以及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者通过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向和方式的捐赠,应依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征得捐赠者同意,本会可以依法变现,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所占比例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年度安排计划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所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仍不满意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协会有权要求受助人改正,受助人拒不改正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招聘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法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并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动议;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民政厅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需在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