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武术套路竞赛规则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定
第一章 竞赛组织机构
第一条 竞赛委员会
根据不同的比赛规模,可设立竞赛委员会、竞赛部或竞赛处。由负责竞赛业务的行政人员若干人组成。在大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整个大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第二条 竞赛监督委员会
一、竞赛监督委员会为竞赛的监督机构。 二、竞赛监督委员会人员的组成。 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或5人组成。 三、竞赛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仲裁委员会、裁判员的工作。 (二)监督、检查参赛运动队的比赛行为。
(三)有权对违纪的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和运动队的相关人员做出处罚。
(四)竞赛监督委员会不直接参与仲裁委员会和裁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干涉仲裁委员会、裁判人员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改变裁判人员、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人员的组成
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或5人组成。 二、职责:
(一)接受运动队的申诉,并及时做出裁决,但不改变裁判的结果。
(二)仲裁委员会会议出席人员必须超过半数,表决时超过半数以上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表决投票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决定权。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单位有牵连问题的讨论与表决。
(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仲裁委员会负责确定比赛时每场地仲裁录像位置。 第四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二)裁判组设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人;评分裁判员3-5人。根据竞赛的规模可设若干个裁判组。
(三)编排记录长1人。 (四)检录长1人。
二、辅助工作人员的组成(根据比赛规模,可适当增加或减少人员) (一)竞赛电子系统操作人员每场地1-2人。 (二)编排记录员3-5人。 (三)检录员每场地2-3人。 (四)宣告员1-2人。 (五)放音员1-2人。
(六)摄像员每场地1-2人。 第五条 裁判员的职责
一、总裁判长
(一)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竞赛规则的执行,检查落实赛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解释规则、规程,但无权修改规则、规程。
(三)在比赛过程中,根据比赛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工作,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时,有权处理。
(四)审核并宣布成绩,做好裁判工作总结。 二、副总裁判长
(一)协助总裁判长的工作,并可重点负责竞赛中某一部分的工作。 (二)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三、裁判长的职责
(一)组织本裁判组的业务学习和实施裁判工作。
(二)执行比赛中对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重做、集体项目少于规定人数、配乐项目不合要求的扣分。
(三)经总裁判长同意,有权对不合理的运动员应得分进行调整,但无权更改裁判员的评分。
(四)裁判员发生严重的评判错误时,可向总裁判长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副裁判长的职责
协助裁判长进行工作;负责管理本场地检录组的工作,保证本组比赛有序进行。 五、裁判员的职责
(一)服从裁判长的领导,参加裁判学习,做好准备工作。 (二)认真执行规则,独立进行评分,并作好临场评分记录。 (三)负责运动员整套动作演练的评分。 六、编排记录长的职责
(一)负责编排记录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表,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秩序册。
(二)负责比赛现场评分记录的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总裁判长指意,现场进行有关上场组别、顺序的调整(含人员、项目的增加或删减)。
(三)准备比赛所需表格,审查核实比赛成绩及排列名次。
(四)采用电子竞赛计分系统时,须做好裁判组与电子竞赛系统操作组的协调工作,保证竞赛成绩无误。
(五)如遇同分时,按规则规定处理好成绩,确定名次。 (六)编排成绩册。
注释: 1. 竞赛分组:主要是对各个竞赛项目参赛的运动员进行分组,一般太极拳类分5-6人一组,其它各项10-15人一组,每一队的运动员最好分布在不同组中。
计算比赛时间。
2.编排原则根据竞赛规程而定,一般应注意: a.每场竞赛时间须基本相同。
b.每场竞赛中所进行的两个场地竞赛时间基本相同。 c.同一时间的两个场地宜安排不同项目、不同组别的比赛。
d.同一项目的比赛应尽量集中在一起比完,若参赛人数多,也应注意安排在第二天的同一时间、场地进行,中间不宜间隔,力求在同等条件下进行。
e.每一个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最好只安排一项;若必须进行两项比赛,则应考虑有比较充足的间歇时间。 f.每一项目比赛的第一出场者,力求分散到不同的队中,使各队机会尽量均等。
g.每项比赛第一位出场者,力求分散到不同的运动队;如果一个运动员,出现两次以上第一个出场比赛的情况,应作适当调整。
3.项目分类
长拳;太极拳;南拳;剑术;刀术;枪术;棍术;太极剑;南刀;南棍; 传统拳术:
第一类:形意、八卦、八极 第二类:通臂、劈挂、翻子 第三类:地躺、象形
第四类:查、花、炮、红、华拳、少林等 传统器械:单器械;双器械;软器械
七、检录长的职责
(一)负责在赛前协调安排布置场地,落实各场地检录处位置、运动员入场和退场的位置及标记。
(二)负责检录组的全部工作,及时与各裁判长沟通,如有变化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和宣告员。
第六条 辅助工作人员职责
一、编排记录员的职责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二、检录员的职责
(一)按照比赛顺序及时进行检录,将比赛运动员带入场后,向裁判长递交检录表。 (二)配合裁判长做好现场运动员上场的检录工作;负责多名运动员同时上场时的起势位置的确定。
(三)负责将完成比赛的运动员带出场地,保证场内竞赛秩序井然。 三、宣告员的职责
报告比赛成绩,介绍有关竞赛规程、规则、比赛规模、传统武术拳种及项目特点等知识。 四、放音员的职责
(一)在比赛第一次检录时,负责收取配乐项目音乐光碟,根据比赛出场顺序进行编号,保证配乐项目比赛顺利进行。
(二)运动员站在比赛场地3-5秒钟之间,开始放音乐。 (三)比赛结束后,负责将音乐带归还运动队。 注释:不得借与他人。
五、摄像员的职责:
(一)对全部竞赛项目进行现场摄像。
(二)遵照仲裁委员会、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播放相关项目录像。 (三)全部录像均应按大会规定予以保留,并交付竞赛处制作光盘存档资料。
第二章 参赛人员及其规定
第七条 参赛人员及其规定
参赛人员包括参赛队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和随队医生。为确保大会的顺利进行,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参赛者应按规程中的规定按时报名。并遵守大会各项规定。
二、参加组委会安排的领队会议(组委会)和教练员、裁判员联席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质疑,一旦决定,严格遵照执行。
三、参赛者应依据规则和规程公平竞争,履行武术礼仪,服从裁判,尊重对手。
四、任何参赛人员不得在比赛期间对裁判人员施加影响和干扰,一经发现,由竞赛监督委员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申诉
一、仲裁委员会只受理运动队在比赛时裁判长对本队运动员的扣分有异议的申诉。 二、申诉程序
参赛队对裁判长扣分有异议时,必须在该场该项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由该队领队或教练员向仲裁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同时交付1000元申诉费。一次申诉仅限一个内容。
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诉内容进行认真审议,查看仲裁录像,如裁判长扣分正确,提出申诉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如果因不服而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由仲裁委员会建议竞赛监督委员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比赛成绩;如裁判长扣分错误,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竞赛监督委员会对裁判长进行处理,但不改变裁判结果,退回申诉费。裁决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第三章 竞赛通则
第九条 竞赛性质
一、竞赛类型分为: (一)个人赛 (二)团体赛
(三)个人及团体赛 二、按年龄可分为: (一)成年赛 (二)青少年赛 (三)儿童赛
三、按内容分为:
(一)各拳种单练拳术和器械的个人项目比赛。 (二)对练项目比赛。 (三)集体项目比赛。 (四)综合项目比赛。 第十条 竞赛和表演项目
一、竞赛项目:
1、流传有序的各拳种流派的传统武术套路,包括单练的拳术、器械,对练和集体项目。 2、在群众中广泛流传的其他武术套路,包括各种规定套路的拳术、器械项目。 3、武术健身拳操(功法)。 二、集体表演项目:
以武术为主要内容,并具有一定艺术性的集体武术综艺表演项目。 第十一条 竞赛年龄分组
一、儿童组(A组):12周岁以下。 二、少年组(B组):12周岁至17周岁; 三、青年组(C组):18周岁至39周岁; 四、中年组(D组):40周岁至59周岁; 五、老年组(E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第十二条 比赛顺序的确定
在竞赛监督委员会和总裁判长的监督下,由编排记录组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分组排序,确定项目比赛顺序和运动员上场顺序。 第十三条 检录
运动员须在赛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参加第一次检录,并检查服装和器械。赛前20分钟进行第二次检录 ,第三次检录时间为赛前10分钟。
第十四条 礼仪
运动员听到上场点名时、完成比赛套路后和裁判长宣布最后得分时,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
第十五条 计时
运动员由静止姿势开始肢体动作,计时开始;运动员结束全套动作后并步站立,计时结束。
第十六条 示分
运动员的比赛结果,公开示分。 第十七条 弃权
不能按时参加检录与比赛者,按弃权论处。 第十八条 兴奋剂检测
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和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要求,进行兴奋剂检测。 第十九条 名次及等级奖项的评定
一、名次评定
(一)个人项目、对练项目名次:
按比赛的成绩高低排列名次。得分最高者为该单项的第一名,次高者为第二名,依此类推。
(二)个人全能名次:
根据规程规定,按各单项得分总和的多少进行评定,得分最多者为全能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三)集体项目名次:
按得分最多者为该项的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四)团体名次:
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 二、得分相等的处理:
(一)个人项目、对练项目得分相等的处理:
1、两个无效分的平均值接近有效分的平均值者列前。 2、两个无效分数的平均值高者列前。
3、两个无效分数中,低无效分数高者列前。 4、如仍相等,名次并列。
(二)个人全能得分相等时,以比赛中获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如获得所有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三)集体项目得分相等时,按个人项目得分相等的处理办法处理。
(四)团体总分相等时,以全队获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如获得单项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三、等级奖项评定
个人项目、对练项目、集体项目分别设一、二、三等奖。确定获奖等级的方法是各项最后得分多少排序,各奖项的比例由竞赛规程规定。 第二十条 集体表演项目奖项的评定
一、集体表演项目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确定获奖等级的方法是按得分的多少排序,各奖项的比例由竞赛规程规定。 二、集体表演项目也可设置其它特别奖项。 集体表演项目设置的特别奖项由竞赛规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套路完成时间的规定
一、个人项目和对练项目:
传统武术套路竞赛规则及裁判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