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内部下岗6个月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通报批评,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3个月处理。
(三)对事故班组、部门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分。
(四)对职能部门(安监)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五)对厂长、有关分管副厂长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人员责任的一般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按事故责任划分,对各级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内部待岗3个月。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15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成员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800~1000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五)对职能部门(安监、设备部)领导给予500~600元经济处罚,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六)对厂领导给予300~500元经济处罚。对全厂每个职工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七)所在责任部门处罚10000元;次要责任部门处罚5000元。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人身轻伤、一、二类责任障碍: 人身轻伤: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3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四)对职能部门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一类责任障碍: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10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3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二类责任障碍: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900元经济处罚, 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6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班长)给予200元经济处罚,对班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
予2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一类责任异常 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三)对事故的责任班组工作组成员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其他关联人员给予50元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部门(公司)领导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对技术专工给予1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二类责任异常: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给予500元经济处罚,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3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发生设备异常情况的经济处分:对发生的设备异常情况,除设备原因外,还应从管理、技术、人员素质等方面分析原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考核。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中断全厂安全记录),经设备部、安监部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10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5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部、安监部门领导300元经济处罚,给予厂领导200元经济处罚。给予全厂职工1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000元。
第三十条 凡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5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所辖部门(公司)领导给予300元经济处罚,给予设备职能部门、
分管厂领导1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2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1000元。
第三十一条 凡发生设备二类障碍: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3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10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 凡发生设备一类异常: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存在管理、技术、人员素质方面责任因素,给予有关人员200元经济处罚。所在责任部门(公司)处罚500元;次要部门(公司)处罚300元。新购置设备一年内发生异常情况,事故性质按照上述条款,属新购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经设备部、安监部分析,根据事故责任,对新设备的选购者和验收者及相关部门领导进行相应的经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安措”、“反措”及安全风险评估等已确认整改措施、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未能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同一部门一年内重复发生恶性误操作(三误)事故,给予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人员加倍经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党委书记、支部书记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原则上与行政正职相同。上述条文上未列入的安全事故处罚及加大经济处罚力度的考核,安委会有权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隐瞒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处分:
(一)对情节严重的隐瞒事故行为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进行。
(二)对情节较轻的隐瞒事故行为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给予200元经济处分。
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三十七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责任部门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四章 实施与要求
第三十八条 处罚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按事故责任划分,做到责任明确,严格按照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凡符合本规定奖励条件的,由各部门填报奖励申报嘉奖,报安监部,安监部依据申报事由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受奖部门和个人并经厂领导批准后由安监部办理。
第四十条 申报奖励必须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获奖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处罚500~1000元。
第四十一条 对积极配合异常事件调查,主动反映异常事件真相的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