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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考《民事诉讼证据》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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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考《民事诉讼证据》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知识点详解】

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真实性。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或想象的、虚构的。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客观记录,真实地表现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纠纷发生和变化的过程。

2.关联性。这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部分。在理解关联性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关联性具有多样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可以表现为直接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间接的联系;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在国外,关联性被学者们区分为逻辑上的关联和法律上的关联。逻辑上的关联,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前因后果关系,也就是有事实上的关联。法律上的关联,是指法律对证据的立证价值的判断。在很多情况下,证据在事实上有关联,但却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者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第402条规定,所有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均可采纳,没有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 王福华:《民事诉讼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7页。](2)关联性具有客观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一种真实的联系,不是主观想象的、虚假的联系。(3)关联性的有无及大小,决定了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

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是:由于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从而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

3.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合法性包括以下内容:(1)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以法律禁止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事实材料不得作为民事诉讼证据。(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3)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可否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证据资格。具备证据能力,是事实材料成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先决条件。

证据能力没有大小之分,只涉及有无的问题。

事实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由法律、司法解释或判例确定,即有无合法性为其有无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即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在司法实务中,某一民事诉讼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是法官根据证据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的结果。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的确定是证据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传统上,各类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命名与证明力的确定都有密切的关系,比如,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等都说明了这一点。

证据的证明力既有有无之分,也有大小之别。

证明力的判断标准为:①证据的关联性程度。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若没有关联性,就没有证明力。同时,关联性越大,证据的证明力也越大;关联性越小,证据的证明力也越小。②法律、司法解释或判例的规定,如法定证据制度。③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63条根据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而将民事诉讼证据分为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一、当事人的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有关事实,尤其是作为诉讼请求根据或反驳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特点:两重性,即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 (二)不同的立法例

1.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补充性的证据。其将当事人陈述区分为不利于己的陈述和有利于己的陈述。前者为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后者一般为证明对象,而不是作为证据。只有在法官用尽其他证据仍然无法就待证事实获得心证时,才允许询问当事人,把询问当事人的结果作为证据。在询问时,为确保当事人如实陈述,法院可以命令当事人宣誓。

2.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将其作为诉讼证据之一,但要求法院通过其他证据审查核实其真伪。

(三)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1.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证明的效力。

2.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所作的对自己有利的陈述,经其他证据证明为真实后,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一。

3.不具有证据效力。当事人所作的对自己有利的陈述,如果未得到其他证据证实,法院不得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陈述也就没有任何证据效力。《民事证据规定》第76条予以肯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四)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诉法解释》第110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二、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和特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书面文件是书证的主要表现形式。

书证有如下特征:(1)书证并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用文字符号记载和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物品。(2)书证是把一定的思想内容固定下来,以此证明待证事实,即书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3)书证多为直接证据,往往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4)书证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即使伪造,也易于发现。

(二)书证的分类

1.文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这是根据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进行的分类。

2.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这是根据书证反映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的分类。 3.公文书与私文书。这是根据书证的制作者和是否利用公权进行的分类。公文书,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公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公证书也是一种公文书。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4.原本、正本、副本、复制本、影印本、外文本和节录本。这是根据书证的制作方式进行的分类。

(三)书证的收集和提交

当书证为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持有时,举证人将书证提交给法庭即可。但书证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或有其他困难情形时,举证人要获取和提交书证可能就会遇到阻碍。

1.提交书证原件的困难。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这里,所谓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2)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3)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4)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5)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遇有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对妨害书证的处理。(1)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交书证。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2)毁灭书证或其他妨害书证的行为。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四)书证的证据效力

书证的证据效力,指书证所具有的证明待证事实的能力和效果。书证产生证据效力须具备两个条件:(1)书证本身是真实的;(2)书证所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作用。据此,可以把书证的证据效力区分为形式上的证据效力和实质上的证据效力。判断书证有无形式上的证据效力的标准是书证本身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制作者所制作。判断书证有无实质上的证据效力的标准是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与待证

事实有无关联性。书证形式上的证据效力与实质上的证据效力的关系是:书证形式上的证据效力是实质上的证据效力的前提,但有形式上的证据效力,未必一定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当书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或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时,就不具有实质上的证据效力。作为法院认定待证事实根据的书证,必须是形式上的证据效力和实质上的证据效力的统一体。[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142页。]

三、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性能、受损程度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物质痕迹。

物证具有以下特点:(1)其根本特征是以其存在状况、物质属性、物质痕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本身不具有任何的思想内容。(2)稳定性和可靠性较强。(3)需要结合人的说明才能发挥证明作用。

(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物证以其外形、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而书证以其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形式上的特殊要求;而法律对某些书证有特殊形式要求。 (三)物证的提交

以物证是否为原件为标准,可以把物证分为原始的物证和复制的物证。因此,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

(四)物证的证明力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第70条的规定,无法与原物核对的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四、视听资料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征

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储存的资料和信息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征:(1)高科技性。(2)动态连续性和直观性,即生动逼真性。(3)不易制作,但便于携带、保管。其制作需要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否则将无法制作。(4)易于伪造,须认真审核。

2024法考《民事诉讼证据》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2024法考《民事诉讼证据》知识点及真题练习【知识点详解】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及特征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民事诉讼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真实性。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或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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