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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评定规范
(试行)
1.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对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业、眼镜制配场所、商店、医院等与老百姓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计量管理工作,提高计量管理水平,确保贸易结算的准确、可靠,建立相应的计量诚信体系,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和谐市场计量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河南省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评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以批发和零售业形式存在的商品交易服务;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业务的水、电、油、燃气、热力等经营企业、集贸市场、餐饮业、眼镜制配场所、商店、医院等单位。为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等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具有的计量保证能力。
2.引用文献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作为本规范的条款,要注意使用下列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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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豫)1002-2008《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 《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 3.术语 3.1计量
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3.2计量器具
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3.3 强制检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3.4法定计量单位
由国家法律承认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 3.5专项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1)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承担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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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承担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
(4)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承担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
3.6不合格计量器具
已经损坏、显示不正常、过载或误操作、功能出现了可疑、超过规定要求的计量器具。
3.7商业在本规范中是指以批发和零售业形式存在的商品交易服务。
3.8服务业在本规范中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4.要求 4.1 计量管理 4.1.1领导职责
经营者应了解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计量管理制度,建立计量管理体系,确定计量管理的目标,不断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
4.1.2管理机构
经营者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计量管理工作机构和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主管领导、计量管理机构及各类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形成文件,并认真执行。
4.1.3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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