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本标准中规定,输电线路工程质量验收与等级评定按以下原则执行:
5.1.1.1检査(检验)项目质量验收等级级别规定:
输电线路工程的检查(检验)项目质量验收等级设A级、B级、C级、D级四个级别。
5.1.1.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等级级别规定:
输电线路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等级设合格级、不合格级两个级别。
5.1.1.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级别规定:
输电线路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设优良级、合格级、不合格级三个级别。5.1.1.4分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等级级虽规定:
分部、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等级设“好”、“一般”、“差”三个级别。
5.1.2检查(检验〉项0质量等级标准:
5.1.2.1A级:有推荐值的项目,检査(检验)结果达到本标准的推荐值标准;无推荐值的,检査(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合格级标准。
5.1.2.2B级:有推荐值的项目,检査(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合格级标准,但未达到本标准的推荐值标准。
5.1.2.3C级:项目检查(检验)结果未能达到本标准合格级标准,但不影响使用。
5.1.2.4D级:项目检查(检验)结果未能达到本标准合格级标准,巳经影响使用。
5.1.3分项工程质量等级标准:
5.1.3.1合格级:
a)关键项目:检查(检验)结果必须100%达到B级及以上;
b)重要项目:检査(检验)结果必须100%达到B级及以上;
c)一般项目:只允许有1个检查(检验)结果为C级的项目,其他检查(检验)结果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
5.1.3.2不合格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级:
a)关键项目:有1项及以上结果为C级或D级;
b)重要项目:有1项及以上结果为C级或D级;
c)一般项目:有1项及以上结果为D级或有2项及以上结果为C级。
5.1.4分部工程:
5.1.4.1合格级
a)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100%达到合格级标准;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合格标准的要求,综合评价结论为“好”或“一般”。
5.1.4.2不合格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级:
a)分部工程中有1个及以上分项工程未达到合格级标准;
b)质量控制资料未完整;
c)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未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d)观感质量验收未符合合格标准要求或综合评价结论为“差”。
5.1.5单位工程:
5.1.5.1优良级:
a)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100%达到合格级标准,且所含分部及分项工程总的检查(检验)项目达到A级数目占该单位工程中检查(检验)项目总数的80%及以上;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凡是有推荐值标准规定要求的检查项目,其达标率超过80%以上;
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标准要求,综合评价结论为“好”;
e)工程启动投运一次成功。
5.1.5.2合格级:
a)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100%达到合格级标准,但所含分部及分项工程总的检査(检验)项目达到A级的数目未达到该单位工程中检査(检验)项目总数的80%;
b)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完整,重要质量控制资料无缺少;
c)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査结果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d)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标准要求,综合评价结论为“一般”。
5.1.5.3不合格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级:
a)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结果有不合格的;
b)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重要质量控制资料缺少;
c)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有不合格的;
d)观感质量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或综合评价结论为“差”。
5.1.6观感质量综合评价:
5.1.6.1“好”:
a)所检查项目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规定;
b)外观整齐美观,色泽均匀一致,线条平直,棱角分明,尺寸、位置正确,表面平直光滑、整洁,图案清晰悦目,质地密实坚固,工艺做法规范,无缺陷。
5.1.6.2“一般”:
a)所检査项目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规定;
b)色泽基本均匀一致,表面基本平直光滑,工艺做法规范,无明显缺陷,个别地方有瑕疵。
5.1.6.3“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差”级:
a)所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规定,个别检查点有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b)所检查项目不符合设计和验收标准规定。
5.1.7不合格项目处理及处理后的质量评定
5.1.7.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设备的分项工程,应重新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验收。
5.1.7.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规定予以验收评定。
5.1.7.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但涉及该分项工程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5.1.7.4经返修或加同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验收,但涉及该分部工程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5.1.7.5通过返修或加同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2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5.2.1原材料及器材质量检验
5.2.1.1出厂检验:工程材料设备,由生产厂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向订货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及质量保证资料,包括能证明该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试验检验资料。大型工程可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监造,或抽査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情况。
5.2.1.2供料单位质量检验:根据合同规定的供料单位职责,对厂家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查(检验),负责向厂家索取标准和规程要求的质量检验项目有关资料,以确认其质量合格;有怀疑时应对材料设备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供应的材料设备合格。
对砂石等无质量检验资料的原材料,应抽样并经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5.2.1.3施工现场检査:施工人员在施工安装前对所用的原材料及器材的保管期,包装情况,材料设备的外观质量、规格、数量、防护和锈蚀情况应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光纤等器材到达现场后,应由业主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査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2.1.4原材料及器材的检查:原材料及器材只按检查(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必须合格后才能使用,但不评定等级。
5.2.2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验应采用三级检验制度。
5.2.2.1施工队(班)对所施工的分项工程应进行100%的质量自检。
5.2.2.2工程处(项目部)对所负责施工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质量检査,复检比例不宜
低于50%。
5.2.2.3公司(质检部)所负责施工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检查,抽检比例不宜低于20%。
5.2.3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5.2.3.1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应按本标准所列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方可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验收合格,方可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评定。
5.2.3.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2.3.3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5.2.3.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5.2.3.5工程施工质量分为组塔前(基础工程)、架线前(杆塔工程)、投运前(架线工程)三个阶段进行验收。
5.2.3.6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2.3.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5.2.3.8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5.2.3.9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5.2.3.10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5.2.3.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2.3.12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及试验判定合格,不得投人运行。
5.2.3.13工程资料移交应按现行国家档案技术标准及工程合同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验所用记录表可在本标准验收记录表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按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检查记录不作资料移交。
5.2.3.14几个公司共同施工的线路,由监理组织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5.2.3.15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2.3.16当设计对基础地基状况有特殊要求的,设计代表应参加基础分项工程的验槽签证。
5.2.3.17分部工程应由业主项目部(或委托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可邀请生产运行单位人员)等进行验收。
5.2.3.18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内部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初检验收申请报告。
5.2.3.19监理单位初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5.2.3.20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可邀请生产运行单位人员)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2.3.21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5.2.3.22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5.2.3.23工程项目所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启动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启委会申请启动验收。
6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6.1土石方工程
6.1.1线路路径复测及基础坑、拉线坑的分坑与开挖,施工基面及电气开方是土石方工程的重要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施工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