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以下简称“区级建设财力”)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切实规范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的财务(投资)监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实行财务(投资)监理制。区级建设财力项目是指由新区建设性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土地出让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基金预算,以及政府性融资等资金)安排,经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称为区级建设财力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投资)监理制,是指由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和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等方式,联合选择并委派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单位(以下简称“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同时形成名录管理库(以下简称“名录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进行全过程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和浦东新区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项目的政策和规定,遵循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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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开展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是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的主管部门,制定财务(投资)监理的相关规定,负责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委托工作;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财务(投资)监理单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浦东新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稽察办”)受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的委托,具体承担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发现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行为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超投资隐患或委托方要求核查的项目,可实施项目稽察。
第七条 项目法人(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责任主体)应协助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开展工作,负责对代建单位出具的文件资料进行把关审核;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配合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开展工作,为财务(投资)监理单位提供现场办公等必要条件;及时通知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参加工程会议及有关合同谈判、签订工作;及时将有关合同文件、工程款付款申请等资料提交财务(投资)监理单位进行审核;落实项目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三章 委派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财务(投资)监理的委派范围、委派方式与后续管理将按照建设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不同进行区分:
(一)对于区级财力直接出资、融资不包干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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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况的,由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从名录库中选择并委派财务(投资)监理单位,日常管理、监督与考核工作由新区稽察办负责。
(1)管线及绿化搬迁等前期类项目;
(2)建安投资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 (3)建安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公共事业建筑类项目;
(4)建安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类项目。 (二)对于融资不包干且在本条第一款限额以下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以及融资包干的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由融资单位从名录库中选择并委派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同时按照浦东新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投资)监理工作制度(详见附件)的要求,负责对财务(投资)监理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新区稽察办将从中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对财务(投资)监理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名录库排名挂钩。
(三)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委可视情况委派财务(投资)监理单位。
第四章 准入和选择
第十条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主体是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单位。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须取得甲级资质证书三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须取得执业资质三年以上。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违纪违规行为、未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水准,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齐全完善。
(三)承担项目财务(投资)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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