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5.2.1 卫生器具的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 品合格证书。
15.2.2 给排水管材、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15.3 施工要点
15.3.1 各种卫生设备与地面或墙体的连接应用金属固定件安装 牢固。金属固定件应进行防腐处理。当墙体为多孔砖墙时,应凿孔填 实水泥砂浆后再进行固定件安装。当墙体为轻质隔墙时,应在墙体内 设后置埋件,后置埋件应与墙体连接牢固。
15.3.2 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 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 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 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 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沙浆 窝嵌。
15.3.3 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 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15.3.4 各种卫生器具安装验收合格后应采取适当的成品保护措 施。
15.3.5 管道敷设应横平竖直,管卡位置及管道坡度等均应符合 规范要求。各类阀门安装应位置正确且平正,便于使用和维修。
15.3.6 嵌入墙体、地面的管道应进行防腐处理并用水泥沙浆保 护,其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墙内冷水管不小于 10mm、热水管不小 于 15mm,嵌入地面的管道不小于 10mm。嵌入墙体、地面或暗敷的管
道应作隐蔽工程验收。
15.3.7 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应不小于 200mm。 当冷热水供水系统采用分水器供水时,应采用半柔性管材连接。
15.3.8 各种新型管材的安装应按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进 行施工。 16.电气安装工程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单相人户配电箱户表后的室内电路布线 及电器、灯具安装。
16.1.2 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16.1.3 配电箱户表后应根据室内用电设备的不同功率分别配线 供电;大功率家电设备应独立配线安装插座。
16.1.4 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相线(L) 颜色应统一,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必须用黄绿双色线。
16.1.5 电路配管、配线施工及电器、灯具安装除遵守本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6.1.6 工程竣工时应向业主提供电气工程竣工图。 1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16.2.1 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电 器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16.2.2 电器、电料的包装应完好,材料外 观不应有破损,附件、备件应齐塑料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必须是阻燃 型产品,外观不应有破损及变形。
16.2.4 金属电线保护管及接线盒外观不应有折扁和裂缝,管内 应无毛刺,管口应平整。
16.2.5 通信系统使用的终端盒、接线盒与配电系统的开关、插 座,宜选用同一系列产品。
16.3 施工要点
16.3.1 应根据用电设备位置,确定管线走向、标高及开关、插 座的位置。
16.3.2 电源线配线时,所用导线截面积应满足用电设备的最大 输出功率。
16.3.3 暗线敷设必须配管。当管线长度超过 15m 或有两个直角 弯时,应增设拉线盒。
16.3.4 同一回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应超 过 8 根,电线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 40%。
16.3.5 电源线与通讯线不得穿入同一根管内。
16.3.6 电源线及插座与电视线及插座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500mm。
16.3.7 电线与暖气、热水、煤气管之间的平行距离不应小于 300mm,交叉距离不应小于 100mm。
16.3.8 穿入配管导线的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接头搭接应牢固, 绝缘带包缠应均匀紧密。
16.3.9 安装电源插座时,面向插座的左侧应接零线(N),右侧应 接相线(L),中间上方应接保护地线(PE)。
16.3.10 当吊灯自重在 3kg 及以上时, 应先在顶板上安装后置埋 件,然后将灯具固定在后置埋件上。严禁安装在木楔、木砖上。
16.3.11 连接开关、螺口灯具导线时,相线应先接开关,开关引 出的相线应接在灯中心的端子上,零线应接在螺纹的端于上。
16.3.12 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电阻必须大于 0.5MΩ。
16.3.13 同一室内的电源、电话、电视等插座面板应在同一水平 标高上,高差应小于 5mm。
16.3.14 厨房、卫生间应安装防溅插座,开关宜安装在门外开启 侧的墙体上。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 300mm,平开关板底边距地宜为 14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