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宅装饰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1.总 则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 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 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的使用空间 环境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 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 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 严禁损坏受力钢筋;
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 严禁地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 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 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 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 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 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 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 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 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②安装、 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应由电工完成。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 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④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 品堆放地。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 蓄水。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施工人员应衣着 整齐。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③ 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 的污染及危害。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 口。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
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 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 种公共标识。⑧工程验收肖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 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作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 防腐和 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 规格、 性能进行验收。 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 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
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材料运输使用电 梯时, 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坏楼道内顶、 墙、 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 ①各工种地施工中 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
程竣工时撤除。③对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 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 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 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 X,阻燃 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 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 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 500g/m2。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 施 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 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 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 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 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 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 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 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气防火
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 穿越 B2 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 A 级材料 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 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得安 装在 B2 级以下(含 B2 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 B1 级 以上的材料上,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 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 吊顶内的导线应穿 金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 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 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 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