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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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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4) 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5) 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 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结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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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3) 基层服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 (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 称 公共中心 商业中心 集贸市场 饮食店 单 位 自行车 机动车 0.3 0.3 —— 1.7 0.2 车位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7.5 车位 /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车位 /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7.5 车位 /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3.6 医院、门诊所 车位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2)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七、绿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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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2、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的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设置内容 地名称 要 求 模 (ha) 最小规居住区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园内布局应有1.0 23

公园 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明确的功能划地面等 分 园内布局应有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小游园 一定的功能划0.4 施和铺装地面等 分 组园绿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局 地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开敞型绿地 0.04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南侧多层楼 南侧高层楼 L≥1.5L2 L≥1.5L2 L≥1.5L2 L≥1.5L2 L≥30m

L≥50m L≥30m L≥50m 24

S1≥800m2 S1≥1800m2 S1≥500m2 S1≥1200m2 S1≥1000m2 S1≥2000m2 S1≥600m2 S1≥1400m2

注:①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②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规定。

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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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4)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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