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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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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以下图表的规定;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住宅层数 Ⅰ、Ⅱ、Ⅵ、 低 层 多 层 中高层 高 层 35 28 25 20 Ⅶ Ⅲ、 40 30 28 20 Ⅴ Ⅳ 43 32 30 22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 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定。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平方米)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住宅层数 Ⅰ、Ⅱ、Ⅵ、 低 层 1.10 Ⅶ Ⅲ、 1.20 Ⅴ Ⅳ 1.30 16

多 层 中高层 高 层

1.70 2.00 3.50 1.80 2.20 3.50 1.90 2.40 3.50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六、公共服务设施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以下图表中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各地应按以下图表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6.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以下图表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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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 /千人) 居住 规模 类 别 总1605~2065~1176~1282~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积 363~502~建筑面用地面积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指2700(21654680(26552102(15463334(1682854(7041070(882标 ~3620) ~5450) ~2682) ~4084) ~1345) ~1590) 1000~600~1200 2400 其育 医60~100~40~190 6~20 12~40 教1000~600~1200 2400 160~300~500 400 中疗 80(160~190(260~20~80 卫280) 360) 18

生 (含医院) 文100~200 200~600 20~30 体 商业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服务 金融邮电 20~(含30(60~银80) 行、邮电局) 市40~70~30~50~9~20~25~50 16~22 22~34 —— —— 370 150~100~400 40~60 18~24 40~60 政130(460~300(500~120(400~80(450~10(35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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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800) 用 (含自行车存车处) 行政900) 700) 700) ~510) 550) 85~150 70~200 40~80 管理 其—— 它

—— —— 30~100 20~30 30~40 —— ——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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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以下图表的规定;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建筑气候区划住宅层数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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