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2012年第33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危险废物污染,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进行修改。现公布修改方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主题词: 环保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规范公告 附件: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如下:
一、将 4.2.3的 (2)修改为:
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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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条 三、将
8.2.3中“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 25.1-1989)”修改为:
“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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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2年第33号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危险废物污染,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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