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告、目录等宣传中发觉的对认证制度的或对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使用的误导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包括采取法律措施或纠正措施,或将违法行为公诸于众。
一旦许可证持有人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采取纠正措施。
13暂停使用产品许可证
关于下列情况,能够在限定时刻暂停使用某一个体产品的许可证:
- 监督结果表明产品不符合要求,但尚不需要立即撤销许可证;
- 许可证持有人不恰当地使用了证书或标志,例如,制作了误导性的印刷品或广告,而没有将其收回或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 - 任何其他违反了认证方案的规定或认证机构的程序的行为。 对在许可证被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的产品,许可证持有人不得按认证产品对该产品进行标注。
经认证机构与许可证持有人双方同意,因一定时期的停产或其他缘故,也可暂停使用许可证。
认证机构应用挂号信(或等效方式),将暂停使用许可证的正式文件通知许可证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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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应讲明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撤销暂停,例如,按照第15款的规定采取的纠正措施。
暂停期结束时,认证机构应该对恢复使用许可证所需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进行调查。
如条件得到满足,认证机构应通知制造商撤销暂停并恢复使用许可证。
假如条件未满足认证机构应撤销许可证。
14撤销或注销 14.1撤销
除暂停使用许可证外,在下列情况下,可撤销许可证: - 监督表明产品严峻不合格;
- 许可证持有人不能履行财务契约规定的付款义务;
- 存在违反许可证协议的任何其他行为; - 在暂停使用许可证期间,许可证持有人采取了不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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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情况下,认证机构有权撤销许可证,并用挂号信(或等效方式)通知许可证持有人。有关时限问题,见许可证协议实例第10条(附件C)。
许可证持有人能够就此提出申诉,认证机构在核实申诉后,能够依照情况的性质决定是否撤销或注销许可证。
撤销许可证前,认证机构应依照认证产品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从所有库存产品或者如可行时,从已售出的产品上取下认证标志,或在短期内,清理仓库中带有标志的产品,以及是否要求采取其他措施。
14.2在下列情况下,也能够注销许可证:
- 许可证持有人不希望延长许可证的使用期;
- 标准或规则发生了变化,许可证持有人不情愿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参见第16款);
- 不再生产产品或许可证持有人停止了其业务;
- 或者依照许可证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条款。 14.3认证机构能够公布许可证的撤销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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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产品认证规章制度模式通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