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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逆向劳务派遣的规制
论逆向劳务派遣的规制
摘要:逆向劳务派遣是指原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使劳动者与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使其自身变为劳务派遣中 的“用工单位”的情形。用人单位通过逆向劳务派遣来规避自身义 务,减少用工成本,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也给劳动力市场带来不 良影响。因此,针对逆向劳务派遣的措施亟待出台,使其得到有效规 制。
关键词:劳务派遣 逆向劳务派遣 影响 规制措施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 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 监督下从 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1]与传统用工方式相比,劳务派遣能够满 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因此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 但其 关于劳务派遣规定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随着《劳务派遣暂 行条例》的出台,许多劳务派遣中的细节问题得到了解决,但逆向劳 务派遣仍未受到针对性规制。由于劳务派遣特殊的三方关系构造极易 被用人单位利用来逃避法律责任, 逆向劳务派遣应运而生。作为一种 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形式,逆向劳务派遣已然成为我 国劳务派遣制度的一个漏洞,界定其性质认识其本质对理论研究和实 务操作都尤为重要。
一、逆向劳务派遣的定义
正常的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 (用人单位)签订派遣协 议,由用人单位寻找合适的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再将其派往用 工单位进行工作的状态。而逆向劳务派遣则是原用人单位(表面上的 用工单位)利用强迫、欺骗等方式使本就在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派 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地点、内容等并未发生变化,但劳 动关系已经转移的情形。逆向劳务派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 面:一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已建立劳动 关系;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 劳动者再以劳务 派遣机构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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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派遣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劳动 [2];三是该员工之 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务派遣机构或隐名派遣机构合谋,刻意地强迫劳工 转变身份,在不离岗的情形下,与劳务派遣机构或隐名派遣机构签订 劳动合同,形成“旱地拔葱”式的劳务派遣转换。[3]
“逆向派遣”的实质就是假派遣,与“劳务派遣”的立法目的背 道而驰,而且由于其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 因而也违背了 正确的法治理念:不得利用法律达到不正当的乃至非法的目的。
[4]
逆向劳务派遣是对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一种规避, 不利于维护我 国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及时修补法律漏洞, 从根源上对其进行规制。
二、逆向劳务派遣的负面影响
逆向劳务派遣非法的本质决定了其所造成的更多是负面影响, 本 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一) 雇主责任难以落实
由于“逆向派遣”是人为地把直接雇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两 者之间雇佣关系,转化为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三方之间 复杂的三角关系,本应由原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承担的雇主责任人 为分成两个雇主(派遣服务公司和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当发生劳资 纠纷时,劳动者往往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不知向谁问责, 而用工单位 与派遣单位之间相互的推责行为也会妨碍劳动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的 救济。因而,原用人单位成为了最直接的受益者,它可以借此减少工 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成本,同时巧妙地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 位。
(二) 逆向派遣使得职工素质难以提高
在逆向劳动派遣中,实际用工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 逃 避雇主责任,只侧重行政和事务性管理,对逆向派遣劳动者不进行教 育培训和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管理, 使逆向派遣员工正常的职业生涯 设计无法建立。劳务派遣多用于劳动密集型的体力劳动中, 且农民工 占据更大比重。从长远方面考虑,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将 会有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更新换代,届时将会有大批人员失业, 若劳动者因被动陷入逆向劳务派遣关系而没有获得良好的职业培训, 将难以适应新的就业形势,无法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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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逆向劳务派遣会造成劳动力市场混乱
劳务派遣涉及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劳动者三方关系,一起劳务 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公司,甚至存在异地派遣。复杂的用工关系 往往让缺乏法律知识的劳动者不知向哪方主张权利。 随着劳务派遣对 象层次的变化、劳务派遣纠纷群体的扩大、逆向派遣等新型劳务派遣 形式的出现,如今关于劳务派遣的案情也随之复杂起来, 一个纠纷往 往涉及多个环节、交织多种问题。其中逆向劳务派遣关系更加复杂、 主体法律关系更加混乱,在加大劳动者劳动权益受侵犯可能的同时, 增加了其维权难度,极易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混乱。
(四) 逆向派遣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
企业职工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来源。逆向劳务派遣虽然使用工单 位将劳动关系转移、逃避了雇主责任,表面来看减少了用工成本,但 如果将常期性的核心岗位正式职工变成劳务派遣工, 使这部分劳动者 的素质得不到提高,会势必影响到用工单位的竞争力。 而国家的竞争 优势又来源于企业竞争优势,在当前世界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 下,劳动者素质终将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竞争力。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逆向劳务派遣的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的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向本 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
明
确禁止逆向劳务派遣行为。但在实际中单位一般回避了这种明文规定 的法律主体意义上的联系,借协议的形式来实现合同双方单位的利益 分食,模糊了劳务派遣中的两重法律关系,进而合作作为劳动者的 “共同雇主”。
同时在实践中,逆向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往往已经在该单位工作多 年,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而强迫其改变劳动关系。 2013年7月施 行的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一改原来“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 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说法,填补了法律漏洞,明确规定劳务 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且《劳动合同法》 修正案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标准也做了较原规定更细致、更 具有实操性、可量化的界定,但对于辅助性岗位的认定问题仍较为模 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