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能够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能够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理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理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理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水平人、限制行为水平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理应对缺乏劳动水平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能够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理应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水平人或者限制行为水平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嘱继承和遗赠
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十六条公民能够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能够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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