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新政文[2017]173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08 【实施日期】2017.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
办法》的通知 (新政文[2017]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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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2〕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建、国土、规划、不动产登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计划、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和监督,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测算成本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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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区政府每年按照更新单
元规划,结合我市2024-2024年改造攻坚方案的实施重点,申报年度改造项目计划。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审定列入台账的项目,并明确项目改造的各时间节点。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台账管理。
第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占地(宅基)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项目征收补偿成本进行测算。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测算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七条 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房屋征收、信访、维稳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八条 拟征收范围内居民支持率达到90%的比例后,启动预征收程序,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预征收补偿协议;在60日内签约率达到90%的比例后,发布征收公告,预征收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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