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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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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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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机构与产品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业务运作,加强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外部合作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投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基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子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金公司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证券投资类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投资范围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规定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它财产权利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第六条 本细则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是指通过分析评价确定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合格合作机构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管理 第一节 特定客户资产计划管理人准入

第七条 我行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业务应选择准入的管理人开展合作,不得与未准入管理人开展业务合作。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八条 我行对合作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实施名单制管理,原则上名单由批量准入名单和单一准入名单组成,总行个人金融部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定期更新和维护,原则上每年6月末调整一次。名单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名单发布次年的6月末(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最长可延长至次年的9月末)。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我行可对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进行批量准入:

(一)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为我行既有合作机构,过去一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不存在重大公开负面信息且在我行未产生重大客户投诉的;

(一)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资产管理规模位于行业内前三分之一,过去一年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且不存在重大公开负面信息的;

(一)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我行的公募基金保有量位于前四分之一的;

(一)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历史投资业绩优异,过去三年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未发生过亏损的。

第十条

批量准入时由总行个人金融部提出批量准入名单,经分管行长审批后确认准入名单。

第十一条不在批量准入名单上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与我行开展代销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合作时须进行单一准入。

第十二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准入流程包括资料搜集、评价和准入审批等。 第十三条资料搜集内容包括: (一) 管理人基本材料: 1. 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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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4.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资格证明材料。 (一)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介绍,内容包括:

1.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部门或者子公司基本情况; 2.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情况; 3.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研团队情况; 4. 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投研人员简历;

5.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状况; 6.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机制; 7. 历史投资业绩情况;

8. 近两年内幕交易、监管机构处罚和诉讼情况;

9. 特定资产管理渠道支持团队和客户服务团队情况; 10. 专户业务考核机制情况。 (一) 合作意向书,内容包括: 1. 合作基础及拟合作内容; 2. 市场及客户需求分析; 3. 未来三年合作规划。

第十四条 我行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进行评价,评价审核基金管理人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一) 业务合规和公司诉讼情况

1一 依法设立,经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资格; 2一 最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3一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4一 不存在对公司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5一 近一年内未出现重大公开负面信息;

6一 管理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二十亿元人民币。 (一) 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机制情况

1. 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的有效隔离,确保公平交易,防止利益输送;

2. 管理人应当建立合理的投资决策机制,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投资监控,确保投资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运作。 (一) 投研和考核情况

1. 管理人应具备较强的投研实力,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研团队人数充足,主要投研人员具有较长期限的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过往投资业绩; 2. 管理人应具有良好和稳定的历史投资业绩;

3. 管理人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考核机制,确保持有人利益优先,兼顾产品投资风险和收益。 (一) 与我行合作情况

1. 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已经获得我行公募基金业务准入资格;

2. 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与我行连续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合作三年以上; 3. 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在我行公募基金保有规模达到五亿元人民币; 4. 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在我行最新跟踪评价排名前二分之一。 (一) 渠道和客户服务情况

管理人应具有较强的渠道服务能力和高端客户服务能力,具有完善的高端客户服务标准和客户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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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个人金融部依据公开数据、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提交材料和尽职调查情况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准入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单一准入审批。根据评价结果形成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审查表,审查表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准入条件逐项评定结果、准入结论等,经个人金融部分管行长签批后给予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准入。

第二节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尽职调查

第十七条我行每年对已准入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一) 诚信合规状况; (一) 经营管理能力; (一) 投资管理能力; (一) 内部风险控制; (一) 销售适用性; (一) 宣传推介情况; (一) 客户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我行根据尽职调查内容制作尽职调查表,搜集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相关信息,并进行甄别分析后形成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尽职调查报告,经分管行长或授权的个人金融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布使用。

第十九条我行应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择优选择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开展合作,管理人业务开办不合规或者存在缺陷的,我行应缩减增量合作,达到退出标准的应进行退出。 第三节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

第二十条我行结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行业变化情况和我行动态监测评价,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公司进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我行应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进行退出: (一) 管理人丧失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办资格的;

(一) 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母公司丧失我行公募基金业务准入资格;

(一) 管理人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漏洞,违反监管机构监管规定,受到监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的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处罚的;

(一) 管理人因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受到监管机构停业整顿等监管处罚的;

(一) 管理人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频繁,产品业绩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一) 管理人尽职调查不合格的;

(一) 违反监管机构和我行相关规定,未与总行签订产品代销协议私自通过我行分支机构代理销售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

(一) 管理人渠道服务和客户服务不到位,受到大量客户投诉或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一) 其他我行经过评估认为存在重大风险或者可能造成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的,由个人金融部制作退出审查表,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退出原因等,经分管行长签批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的,我行应冻结新发产品合作,与管理人签订协议,逐步取消在我行已上线产品的代销合作。 第二十四条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退出的,我行两年内不得再进行准入。 第三章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引进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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