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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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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先听取监事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职工进行处分。

第十二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上述第(一)、(二)、(四)、(五)款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五十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五十二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第五十四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以上”包括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其中:公司及每位股东各一份,三份留存公司用于登记备案等用途。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四十二条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先听取监事意见。第四十三条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职工进行处分。第十二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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