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规[2011]2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8.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苏财规〔2011〕28号)
各市、县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引导力度,更好地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现将“省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更名为“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并在原有《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1 / 3
附件:江苏省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区域供水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引导力度,促进改善民生,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将原“省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更名为“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引导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级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省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对项目的真实性负总责,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开展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引导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排,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项目申报,制定评审规则,审定资金安排方案,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2 / 3
第三条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当地经济和
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省级引导资金对各市、县(市)给予补助。省级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强化考核、注重引导”的原则,重点支持省区域供水专项规划中的乡镇供水管网项目建设,适当支持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非盈利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包括:
(一)区域供水管网项目建设。支持苏北和苏中地区以及南京、镇江部分地区(含黄茅革命老区)纳入我省区域供水专项规划的乡镇供水管网(区域水厂至乡镇的供水主干管网)项目建设。
(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支持苏北和苏中地区以及南京、镇江部分地区(含黄茅革命老区)纳入我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和压缩式中转站重点项目建设。其中: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是指规划中有新增建设规模的项目,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重点项目是指经省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
(三)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支持我省重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四)其他符合省级引导资金支持方向的非盈利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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