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4.5.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的; 14.5.2评标委员会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14.5.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5、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5.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5.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5.3全套投标文件不应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 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6.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一个外包封内,并在包封上标明“投标文件正本”或“投标文件副本”。资格文件、商务部分必须分别装订、包装密封,否则视为无效标。
16.2投标文件外包封应使用统一外包封袋,并按其印刷格式填写、盖章,密封。如不按上述规定密封或注明标志和填写清楚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17、投标文件的提交
17.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7.2招标人在接收招标文件时,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上的要求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对拒不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投标人,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17.3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的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认投标文件(或投标补充文件)的包装、密封、标识、投标合同段、投标人全称、投标文件送达时间等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书面凭证。只有取得签收凭证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开标。
18、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18.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
18.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18.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9、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和撤回
20.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20.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包封上注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根据本须知第14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21、开标
21.1招标人将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准时参加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出具其身份证、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或迟到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21.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招标人和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各自的投标文件上签字认可。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开标,先开资格文件,再开商务标。招标人做好相应的开标记录,投标人做好确认签字。
21.3 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1.1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六、评标
22、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规定组建,负责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遵循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竞争优选为原则;
22.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工作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采用保密方
式进行。
2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3.1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23.1.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的;
23.1.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署、盖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3.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23.1.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23.1.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3.1.6投标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3.1.7投标文件活页装订的;未加盖连续页码,中间有插页、缺页的;
23.2经初步评审后,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中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办法,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23.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5.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5.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5.1.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1.3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原投标报价的,以原投标报价为准;低于原投标报价的,以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准。
25.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按废标处理。
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6.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6.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6.4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6.5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有权拒绝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拒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中标公示
中标人确定后,将在XX市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道场分中心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3个日历天。
29、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复评)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人有明显不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权再行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复评不合格的,有权单方解除中标资格,重新确认中标单位或根据已掌握的确凿证据,单方解除中标资格并可确定中标单位。
30、中标通知书
30.1确定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
30.2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份;
30.3中标人应根据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与招标人代表签订合同。
31、履约保证金
31.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的规定,向业主提交安全保证金、质量进度保证金20万元及5%履约保证金;并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必须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中标单位不按本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1.2为取得履约保证金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32、合同签订
32.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2 招标人如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3 中标人如不按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拆除,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2.5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招标人则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预期的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33、项目负责人
33.1承担本工程拆除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到位率应达到施工总日历天数85%以上,否则视为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扣罚相应履约保证金。
34、串通投标行为
道场乡唐南村二环南路以南农房拆除工程招标文件【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