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人入境,再入境相关的追加防疫措施
截至2020年8月28日
1 9月1日以后,从被列入拒绝入境国家和地区入境或再入境的外国人(注1),从防疫观点出发,原则上需要实施追加防疫措施。
2 具体做法为,①申请入境的外国人,根据入境目的,需要由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日本大使馆发行的签证,②8月31日以前持再入境许可资格(包括视同再入境资格。以下相同。)出境的外国人,需要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日本大使馆及总领事馆发行的再入境相关资料提交确认书,③9月1日以后持再入境许可资格出境的外国人,需要出境前由出入境在留管理厅出具的受理单(注2) 另外,需要在从所在国家和地区出境前72小时内,接受COVID-19(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后所取得的检查结果为「阴性」的检查证明书(注3)。 检测证明的格式如下。原则上请使用(1)规定的格式。为自备格式时,请准备满足(2)中条件的证明。
(1)当地医疗机构填写规定格式,医生签名或者盖章。
(2)自备格式(仅限填写与规定格式相同内容的证明。具体而言,用英文填写
以下所有项目,A 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码,国籍,出生日期,性别),B COVID-19检测证明的内容(检测方法(仅限规定格式中记载的采样检体,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检体接种日期时间,检测结果判定日期,检测证明出具日期),C 医疗机构等的信息(医疗机构名称(或者医生姓名),医疗机构地址,医疗机构印章(或医生签名))。
3 抵达日本后请将出境前检测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给入境审查官(再入境者同时提交再入境相关文件提交确认书)。
无法向入境审查官提交以上必要的文件时,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禁止入境。
另外,提交伪造变造的出境前检测证明等获得入境许可的,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将成为在留资格取消手续及强制出境手续的适用对象。
(注1)以下外国人除外。
·特别永住者
·有“外交”或者“公务”在留资格的外国人
(注2)9月1日以后持再入境许可资格出境的外国人,在出境前必须领取由出
入境在留管理厅出具的受理单。如果在没有领取受理单的情况下出境,除有特殊理由之外,原则上将被拒绝入境,请注意。
受理单发行手续请参照此处链接。另外,计划于9月1日至9月6日期间出境的外国人,请直接将再入境预定日期告知出境处的审查官。
(注3)关于入境,再入境日本,认为紧急性高时,可以无需取得出境前检测证
明。
此时,在申请签证或者再入境相关文件提交确认书时,必须告知日本大
使馆及总领事馆需要紧急入境,再入境日本,并提交说明紧急性的文件。 紧急性高的具体事例如下。
○ 为了在日本的医疗机构接受手术等治疗(包括其再检查)或分娩,需要紧急入境,再入境日本。
(证明资料例:由医生出具的有紧急入境必要的诊断书等)
○ 为了看望居住在日本的处于病危状态的亲属或去参加死去亲属的葬礼,
需要紧急入境,再入境日本。
(证明资料例:由医生出具的处于病危状态的诊断书,死亡证明书,其与申请者的亲属关系的公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