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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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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课程作业

( 学年 第 学期)

课 程 现代投资学原理 作业性质 期中作业 任课教师 苏永达老师

2011—2012

学生姓名 罗正忠 学 号 2008051529 成 绩

题目:谈谈对证券市场的认识

一、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证券在我国属于舶来品,我国最早出现的股票是外商发行的,最早的证券交易税亦是由外商成立的,直到1918年夏天才诞生了我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北平证券交易所。新中国的应该从1986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会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区业务部正式挂牌交易股票算起,章晓洪老师认为较为规范的股票市场则应该以分别在1990年及1991年成立的上海交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标志。

在沪,深交易所成立之初,沪深这两个股票市场只能算作地方性的股票市场,然而在1992年中央允许全国各地获批的上市公司股票可在两市交易使得它们突破了地域限制,从地方性的股票市场一跃成为全国性的股票市场。同年,中央批准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及中国证监会,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逐步纳入去全国统一的监管框架,区域性试点推向去全国。这两项重大举出大大推动了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沪深两市经过短短6年的发展,上市股票达800余家,市价总值超过1.75亿元,流通市值近8000亿元。

我认为认为几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猛发展,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制度改革,上市公司不能像以往那样只纯粹地对政府负责,而要进一步加强对股民的责任。我国国国企向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成熟发展得益于上市公司的发展。股票市场的发展不仅为评价企业经营状况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也为企业实施资本运营战略提供了宽广的场所。上市公司会根据其股票价格的波动来调整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策略,股票市场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提供了渠道,拓宽了公司调整的范围,夜为公司实现资产高效流动提供了捷径,这比传统的关停并转和破产清算的资产流动方式更加有效。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实例证明,证券市场已然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资本市场。章晓洪老师特别提到中国经济改革的关键在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成败,同时证券市场发展的成败夜关系着中国国营企业能否走出困境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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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未成熟,同时由于种种现实条件的制约和深刻的历史原因,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日显突出,有待证券业的管理者给予解决。章晓洪认为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上市公司明显缺乏信息披露意识。某些上市公司未能意识到披露信息是其对投资者必须履行的责任,不重视与投资者和券商之间的关系,不愿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在上市后不能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 证券市场存在着大量的欺诈和虚假信息,它们严重要乱了市场秩序,极大地损害了众多投资者的利益。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能做到客观,准确和稳定。有些上市公司所公布的财务状况常常在短期内进行大幅度的调整,难以取得投资者信任。还有些上市公司只列出了对它们有利的财务指标,不利的一概不提。上市公司和管理部门朝令夕改常令投资者难以适从,严重损害了股民的利益。

(四)证券市场对舆论的监管力度不够。由于有关股票市场的行情及信息分析是股民关注的焦点,需求量巨大,因此各种媒体对股价行情的分析和播报分析与播报应运而生,一方面可以满足股民的信息需求,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信息鱼龙混杂,其中不乏为谋取不法利益而捏造的信息,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危及了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地发展。

二、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

作为一个新兴加转轨的证券市场,中国证券市场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一点也不奇怪。正视和认清存在的问题,可以兴利除弊,推动证券市场更加健康的发展。 关于这一点,现在许多炒作的市场热点,并不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真正障碍,而现在许多被轻视或忽略的问题,倒是证券市场今后发展中无法回避的挑战。 (一)内部交易

关于证券市场中的内部交易、市场操纵等各种违规行为,显然是市场监管永远要打击的对象。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有过对各种黑幕的揭露,有过关于股市是否是赌场的争论。这些抨击和争论,如果从希望和推动中国证券市场净化的角度,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股市的功能当然与赌场截然不同,我们绝不能以偏盖全,更不能因噎废食。如果听信一些人中国20年内不要搞股市的意见,我们今天可能还没有证券市场。美国历史上有人曾经在形容华尔街的一些不法投机大鳄时说,把他们骂成是硕鼠也多少玷污了耗子这个自己原本还挺爱干净的动物。可见,股市中存在的肮脏和黑幕绝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今天,中美两国正巧都在发起一场打击内部交易的运动,这反映了打击违规、强化监管是证券市场在任何发展阶段上都不可或缺的内容。公平地说,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在过去10多年来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也许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体制比世界上大多数市场都更要严密具体,行政性强,这虽然也带来了诸多不便,但在总体上应当说还是适应了中国这样一个历史上契约和法治传统薄弱、投机土壤特别肥沃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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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兴板块的不稳定

现在人们批评很多的创业板、中小板的所谓三高现象和财富效应。应当看到,我国小盘股的高溢价有着体制和股市投机炒作文化的多种复杂因素。今天的高募集比起新股发行改革前,上市公司只能按行政指令的市盈率低募集,而上市首日的几倍巨额价差都跑到凭借资金优势的认购者手中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很多人建议应放开发行审批,用低门槛大量增加供给的办法来降低三高。其实现在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发行速度已经不算很慢,如果真正放开闸门,难免泥沙俱下,各种乌龟王八都混进市场中来,那样肯定会造成更大的问题和引起更多投资者的不满。过去人们总是批评中小企业融资难,民营企业难享国企待遇。现在创业板、中小板接纳的绝大部分都是民营中小企业。因此,我们切不可叶公好龙,对想象中龙飞凤舞的创业板赞不绝口,而对现实生活中难免试张牙舞爪的真龙求全责备。要知道即使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成功的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也付出过血流成河的代价。

(三)法制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由《证券法》、《公司法》以及300多个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所构成,其中以现行《证券法》的12章214条内容为核心,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主要就是由这部《证券法》的相关条款所规定。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施行,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不足。 首先,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只是惩罚违法者,对于具体受侵害的投资者权益,却未能给予救济和保护。《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不利于提高投资者参与监管的主动性,这种欠缺投资者主动参与的监管机制,不可能是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

其次,以《证券法》为核心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局限性。《证券法》未能规范国外证券法和实务中常见的我国外资股发行中已经涉及的概念和行为,如公募和私募、二次发行等。对已有的投资基金、国债回购等未加规定,对今后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必然会产生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权及资产的证券化等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方面更未任何涉及,使得这部法律呈现出阶段性的局限。 第三,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对部分法律责任界定不明。《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还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没有可诉性,不能被投资者主动运用。因为《证券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将导致若干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恶性证券欺诈行为,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受损害的投资者却并未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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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对中国目前证券市场问题的建议: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建议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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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应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五、结语

证券市场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推力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不规范到规范,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是以是否具备一个良好的监管运行模式和实施卓有成效的监管过程为首要标志的。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特点的、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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