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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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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科技企业进

行认定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规定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科管[1993]3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3.07.12 【实施日期】199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 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规定 (京科管[1993]310号 1993年7月12日)

根据财政部(93)财会字第22号《关于科技企业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从1993年7月1日起科技企业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同时规定该文所指的科技企业,“是指经各级科委认定的科技开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科技体制改革以来,我市涌现出大量的科技企业,据不完全统计,本市已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六千家。其中有的已经市、区(县)科委批准或认定,并核发了由市科委统一印制的科技企业证书,有的既没有经市、区(县)科委批准,又没有被市、区(县)科委认定。为了使本市各类科技企业迅速取得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资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 1 / 2

如下:

1.凡经市科委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企业,请持市科委的批准文件及工商执照,在今年9月30日前到市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办理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凡未经市科委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企业,也请在今年9月30日前到市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进行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2.凡经区(县)科委批准成立的集体、个体、私营、个人合伙等各类科技企业,请持区(县)科委的批准文件及工商执照,在今年10月31日前到各区(县)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办理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凡未经区(县)科委批准成立的上述企业,也请在今年10月31日前到各区(县)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进行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3.新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技企业,应及时持工商执照到市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办理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

新批准成立的集体、个体、私营、个人合伙等各类科技企业,应及时持工商执照到所在区(县)科委科技企业办公室进行认定及核发科技企业证书。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及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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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并

北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科技企业进行认定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规定【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科管[1993]3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日期】1993.07.12【实施日期】1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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